事实劳动关系: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大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没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否认双方之间在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其义务。但在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中,一般来说都会根据证据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上文中所描述的这几种辅助证据,会在这个确认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这项规定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对等原则制定的。因企业根据职工违纪的情况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现状对职工实施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和职工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作出的辞职、自动离职的行为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均予受理。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这里的保险是指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业保险、养老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障待遇。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等。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一)县劳动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案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向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发《委托调解协调函》,委托函中应当写明调解期限,并随函移送申请书、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二)调解中心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中心、劳动仲裁机构各一份)。
(四)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出具《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一式四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中心、劳动仲裁机构各一份)。并将调解期间形成的卷宗材料一并移交劳动仲裁机构。
(五)案件调解结束,应当填写《劳动争议调解回执》移送仲裁委员会,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当如实记录调解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和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或其他调解参与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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