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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6-18 浏览:0
导读: 【交通事故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

【交通事故责任】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挂靠车辆发生事故,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解答如下:

如果被挂靠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服务费等利益,就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法规,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以单位为主。现实生活中营运车辆挂靠现象极为普遍。那么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明确规定了诸如被挂靠公司应为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即共同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被挂靠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适当怎么理解适当多少

通常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其一是运行支配者,即谁在事实上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这种支配和控制,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如车辆所有人自主驾驶、借用人驾驶乃至擅自驾驶的情形;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如车主将车辆借给他人、租给他人驾驶的情形等。其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包括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因素而发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满足、快乐、人际关系的和谐等。这在国外的学说和判例中被称为判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二元说”。也就是说,某人或某单位是否是机动车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在事实上对该机动车和运行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

从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效益出发,既然被挂靠公司从黄某挂靠车辆上获取了利益,就要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一般法院会判决被挂靠公司在收取相关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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