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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8-14 浏览:0
导读: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要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权当场收缴。但对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要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权当场收缴。但对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罚款决定,要由当事人自行到指定的银行去缴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权当场收缴。但对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即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当场收缴罚款。这里的当场收缴罚款,其在决定程序上适用的是两种程序,即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这就与前面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在适用的决定程序上有所不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其适用的决定程序必须是简易程序,即必须是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其适用的决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还包括一般程序。这是因为,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其出发点在于方便边远、水上、交通不便这些特殊地区的当事人,而不是像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那样,从罚款的数额、事后是否能执行等方面考虑,这样行政机关在查处发生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时,如作出的罚款决定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就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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