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凭遗嘱告姐姐 法院确认其为房产继承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8-26 浏览:0
导读:现年70岁的余雅老太将姐姐余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已故弟弟余言遗留下来的房屋一套。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判决,确认坐落于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住房归余雅继承。  余言去世前,曾写下遗嘱,表明死后愿将一
现年70岁的余雅老太将姐姐余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已故弟弟余言遗留下来的房屋一套。2月2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作出判决,确认坐落于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住房归余雅继承。

  余言去世前,曾写下遗嘱,表明死后愿将一套住房等所有财产赠予姐姐余雅。但两年过去,房屋产权仍登记在余言名下。为了获得受遗赠的房屋,将产权登记至自己的名下,余雅将另一的法定继承人,即姐姐余娟告上法庭,请求依法确认自己为余言的遗嘱继承人,确认自己为闵行区航华新村的这套房屋之继承人。为了打赢官司,古稀老太余雅特地委托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亲自上法庭参加了庭审。

  余雅与余言系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已分别于上世纪死亡。2006年6月,余言因病死亡,余言曾于2005年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死后愿将住房赠予姐姐余雅,所余一切钱物均由余雅全权处置”。经查,余言生前未婚,未生育子女。余雅称,余言过世后,因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均无,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仅存自己和余娟两人。余言立有遗嘱并交付给自己。故认为余言的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本案中,因被继承人余言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兄弟姐妹可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在余雅主张按遗嘱继承行使继承权时,其姐姐余娟作为与余雅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可依法享有抗辩的权利,但余娟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视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余言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应予确认。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