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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一定程度缓解“住房难” 不能一拆了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10-22 浏览:0
导读:房价的飙升催生了。如何处置它,是决策者面前的难题。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蔡继明向大会提案称,从短期看,政策要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不可一概取缔之,否则可能激起较尖锐的矛盾;从长期

房价的飙升催生了。如何处置它,是决策者面前的难题。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蔡继明向大会提案称,从短期看,政策要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不可一概取缔之,否则可能激起较尖锐的矛盾;从长期看,要深入进行土地产权变革,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 

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难” 

“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和上建设的房子。从价格上看,小产权房的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 

小产权房由于没有完善的销售手续,因此数量很难统计,但一些机构、专家的抽样调查却显示,小产权房的数量惊人。有人估计,在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就会超过1000万平方米;在,这个比例估计已经达到25%到30%;在占的比重就更高,有的可能高达40%、近50%。而根据市有关部门的统计,该市全市小产权项目总面积有1000多万平方米。 

蔡继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小产权房不仅大量、广泛地存在,同时还牵涉各个方面的利益,处置起来不可不慎之又慎。 

首先,建设小产权房的村镇集体和村民都可以通过小产权房的建设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分得一杯羹,这使得大量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流转,创造了更大的收益。其次,城市居民可以购买到价格相对合理的住房,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住房难”的问题。 

另一方面,蔡继明认为,小产权房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房地产市场一般的交易秩序相矛盾。因此,国务院多次以会议和通知的形式要求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也多次发出“风险提示”。可见,中央政府相当重视小产权房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小产权房在建设与交易过程中没有经过国家征收等程序,各级政府很难针对小产权房的开发过程征收相应的税费或获得土地出让金。因此,有些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开发加以不同程度的限制,一些城市甚至禁毁了部分小产权房建设项目。 

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小产权房 

一般认为,催生小产权房的主要原因是城市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在于价格优势。很多大城市的房价长期快速上涨,超出了当时当地一般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而政府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却无法满足住房需求,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 

现行土地制度也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留有空间。蔡继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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