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有精神病,我可以要求吗
妻子患有精神疾病,丈夫隐瞒实情与妻子一起办理了,8月23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汇区民政局核发的。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5月,王某与金某登记。2006年10月至今年6月,原告因患偏执型分裂症住院治疗,至今未康复。今年5月,金某与王某至被告处申请离婚登记,被告给予办理离婚登记,核发了离婚证。不久,王某的父亲以女儿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行为无效为由,原告将南汇区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第三人与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时,原告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第三人擅自带原告至被告处办理离婚登记,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受理。因此,被告向第三人和原告核发离婚证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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