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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内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3-08 浏览:0
导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内容和含义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内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

【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内容和含义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内容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含义

依据此条文可见其含义是指: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不用考虑责任划分,均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责论处,按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首先要由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前提;在此前提下,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合理的处置措施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减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能减少,不能免除

依据该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既不能一概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一概适用无过错或严格责任原则。它确立了一个归责原则体系,对于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特殊情况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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