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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宝梅与赵乐全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7-22 浏览:0
导读: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东民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田宝梅,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营市东营区龙居乡赵家村人,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赵乐全,男,1966年2月22日

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1)东民终字第273号

上诉人(原审)田宝梅,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营市东营区龙居乡赵家村人,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赵乐全,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东营市东营区龙居乡赵家村人,住该村。
上诉人田宝梅因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宝梅于2001年8月1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田宝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积杰
审判员 王海蓉
代理审判员 纪红广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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