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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投案的认定是怎样的?主动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09-04 浏览:0
导读:投案自首是我们常说犯罪分子最好的后路,那么主动投案的认定是怎样的?主动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主动投案的认定是怎样的?

主动投案的认定是怎样的?主动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是成立自首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听候处理。自动投案包括三种基本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现而司法机关还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主动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主动投案的认定是怎样的?主动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新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一般自首的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其中“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条件。

  对于什么是“自动投案”,普遍认为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一般来说,以这个定义为标准来界定自首是没有问题的。但值得思考的是,究竟应如何理解“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和“自愿置于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控制之下”。“归案之前”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之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被发觉之前;或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

  但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的情况下投案;

  (2)在犯罪事实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投案;

  (3)在犯罪事实还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

  (4)在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自动投案;

  (5)犯罪分子在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

  (6)犯罪分子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7)实践中“送子女或亲友归案”的,一般并非出于犯罪分子的主动,而是经家长、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8)被采取强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在自动投案的限定中,“出于本人的意志”强调的是犯罪分子投案具有自动性。从这一点要求出发,那些在犯罪后被抓获、强行扭送公安机关而归案的犯罪分子,即使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也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自动性”是否要求犯罪分子完全基于自己的意志选择呢?笔者认为,“出于本人的意志”,应从设立自首制度的宗旨的角度作广义的解释,凡是到有关机关或有关人员投案,而又不明显抗拒控制或处理的,都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通常认为,自首制度的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争取宽大处理;二是尽可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效率。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在根本上是统一的,但有时难以两全其美,认定自动投案,只要基本能获得这两方面价值的统一即可。

  自动投案的最后一个要素,便是“自愿被控制”。笔者认为,这是自动投案的应有之义,也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之所以成立自首最起码的条件。因为只有犯罪分子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才能表明其自动投案的彻底性,才能保证司法机关对其行为的裁判,否则,自动投案甚至交代罪行也就没有实质意义。

主动投案能减刑吗?

主动投案的认定是怎样的?主动投案和自首有什么区别?

  主动投案并不是法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只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才被认定为自首的,属于刑法中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因此,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坦白。对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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