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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凤与徐亚明离婚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0-11-03 浏览:0
导读: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陈海凤,女,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义龙路3号海南建设开发总公司宿舍1栋403房。 被上诉人(原审)徐亚明,男,19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156号

上诉人(原审)陈海凤,女,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义龙路3号海南建设开发总公司宿舍1栋403房。
被上诉人(原审)徐亚明,男,195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白龙乡渡头村290号。
上诉人陈海凤因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院(1999)振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庭长黄晓担任长,与审判员何敦绽、甘文萍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本案进行审理,现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经恋爱后才,并已生育孩子,双方仅因家庭琐事发生了一些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尚不能确认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若原告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并以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并判决:不准原告陈海凤与被告徐亚明离婚。
上诉人陈海凤上诉称:我和徐亚明没有恋爱关系,婚后因个性不同,导致双方多次发生口角,上诉人婚后一直与孩子住父母家,双方未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再维持夫妻关系,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被上诉人徐亚明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法庭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3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1994年8月6日双方在琼山市旧州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被上诉人属于。婚后双方感情尚好。1994年11月21日生育男孩徐佳翰,后上诉人为增加家庭收入,回海口市义龙路娘家摆摊买东西,并居住娘家,但双方常有往来,被上诉人偶尔也在那边居住,后双方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上诉人又经常在外面做工,对上诉人照顾不够,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上诉人遂将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主张被上诉人性无能,二审又提出孩子并非和被上诉人所生,但均未有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处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又生育了孩子,双方虽然在共同生活当中因家庭琐事及性格上的问题发生一些冲突,产生过矛盾,造成夫妻感情上有裂痕,但是双方的夫妻感情并非完全破裂,只要上诉人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以家庭和孩子的利益为重,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原审认定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晓
审 判 员 何敦绽
审 判 员 甘文萍


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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