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检验报告,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几个鉴定人意见有分歧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对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或者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分歧意见时,应当由机构主管业务负责人主持会鉴、或者在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后再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我国对鉴定人不同结论的处理规则有三种:1、按鉴定人个人负责制的规则处理。2、用表决制的方式处理不同鉴定意见。3、采用记录在案、以保留意见的方式处理鉴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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