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来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制回重审。
一、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经过两次复核程序]:应当由高级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高级法院复核。
【提示】高级法院可以作出两种复核决定:
①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发回重新审判。
(2)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
A、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规定期限内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B、没有高级法院复核程序。
3、依法应当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法院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核准程序:
1、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
A、中级法院判处死缓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高级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应当作出核准、不核准决定/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2)认为原判:
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B、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目前我国刑诉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规定,有的死刑复核案件报请最高法院后,迟迟没有回音,个别案件复核期限长达数年。 建议对死刑复核程序设定明确的期限,以三个月到六个月为宜,对重大疑难案件需要延长的,可以经过报批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特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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