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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 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1-07-11 浏览:0
导读:近日,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案中主犯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6人分别被判1年2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近日,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市首
近日,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案中主犯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6人分别被判1年2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

  近日,由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宣判,案中主犯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其余6人分别被判1年2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

  2003年至2005年1月间,曾某(男、中国台湾人)在江门市成立江门市立基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基公司”)。公司成立后,安装了许多电脑、电脑摄像头、互联网宽频网络、热线电话,用以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而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苏某(男、42岁、中国台湾人)则负责以立基公司的名义先后招聘、培训大批话务员,并安排员工分日班、夜班24小时不间断向台湾的“雅虎即时通”、“寻梦园”等互联网网站发送挑逗性淫秽电子信息,吸引台湾的客户拨打“立基公司”的热线电话及员工编号,然后由立基公司的话务员通过互联网和声讯电话向台湾客户提供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电子信息图片、视频图象服务以及语音信息,以延长客户的通话时间,从中赚取每分钟3至6元新台币的电话费。

  从2004年6月至2005年1月,立基公司非法牟利新台币共300多万元(折合人民币70多万元)。

  在法庭上,公诉人通过多媒体展示各方面的证据材料,严厉地指控了苏某的犯罪事实,使其一改以往矢口否认的态度并认罪服从判决。

  检察官视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现在,网络资讯日益发达,但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慢慢衍生,这可从网络成瘾对人造成的生理、心理问题以及网络犯罪等现象反映出来,尤其是网络色情信息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毒害极大,所以应该防患于未然,综合防治。对此,除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外,还需要广大群众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对色情等不良网站要及时举报,以配合法制部门查处,做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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