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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理解走私罪的主观故意要素?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2-05 浏览:0
导读:走私罪的主观故意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或者物品进出境,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它是构成走私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具有决定性意义。

如何理解走私罪的主观故意要素?

走私罪的主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形式。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并积极追求该行为的结果;间接故意则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走私的结果,但对此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即使自己不积极追求,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发生。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走私罪的主观故意要素具体表现在: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所涉及的货物或物品为应当缴纳关税的进出境物品,或者为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三是行为人有通过走私方式使其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各类走私犯罪行为,其中明确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货物、物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明知”即体现了走私罪的主观故意要素。

走私物品的价值对定罪有何影响?

走私物品的价值是确定走私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它直接影响着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特殊货物、物品的,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走私犯罪。

走私物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如果偷逃应缴税额达到一定标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逃应缴税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为“数额较大”),则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并据此确定具体的刑罚等级。

2.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对于这类物品,由于其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论其实际价值多少,只要实施了走私行为即构成犯罪,且通常会面临较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理解走私罪的主观故意要素,对于准确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秩序和海关监管制度至关重要。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要审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外,更要深入剖析其主观心态,确保对走私罪的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正公平。

【温馨提示】以上是大律师网法务对“如何理解走私罪的主观故意要素”问题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资讯,请到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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