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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涉黑犯罪团伙中的胁从者如何定罪处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09 浏览:0
导读:在刑法体系中,对涉黑犯罪团伙中的胁从者,即被胁迫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依法应当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胁从程度予以区别对待,并不必然按照主犯的标准定罪处罚。具体定罪量刑应考虑其主观恶性、实际行为以及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于涉黑犯罪团伙中的胁从者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表明,在涉黑犯罪团伙中,如果某成员是受到威胁、强迫而参与到犯罪活动中,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胁从地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对于胁从者的认定,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行为、主观意愿以及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因素。若胁从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反抗或试图阻止犯罪的行为,或者在案发后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协助破案等立功表现,都可能对其定罪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关于胁从犯的认定与处理原则,强调要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况依法裁量刑罚。

如何认定涉黑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

认定涉黑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是一个涉及证据收集、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复杂过程。首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收集充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各类证据材料,来证明该团伙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组织特征(如层级结构、纪律规定)、经济特征(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特征(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和危害性特征(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

其次,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需通过对涉案财产进行全面调查,查实其来源、性质及归属,尤其是与犯罪活动直接相关的财物或收益。这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财务账册、合同文件、投资记录等能够反映经济活动的证据。同时,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无法查明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数额较大的,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作出合理推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财产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犯罪金额的认定方法和原则提供了指导。

4.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侦查阶段如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以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作出了具体操作规程。

对于涉黑团伙犯罪中的保护伞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在处理涉黑团伙犯罪中的“保护伞”问题时,追究法律责任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职务犯罪,二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 职务犯罪:如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涉黑团伙提供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受贿等行为,应当按照我国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进行追责。例如,对于收受贿赂为黑恶势力提供便利的,构成受贿罪;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黑恶势力得以滋生蔓延的,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2.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对该组织进行非法保护、纵容,情节严重的,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罪名不仅针对直接参与黑恶犯罪的行为人,更严厉地打击了那些为其提供后台支持和保护的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至三百八十八条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含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受贿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了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为追究涉黑团伙“保护伞”的法律责任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

对于涉黑犯罪团伙中的胁从者,我国刑法遵循“区别对待、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定罪处罚。在查明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确实属于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员,将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和表现,依法给予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也要求嫌疑人在面对胁迫时应尽可能保留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全面客观地评价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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