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物品的价值如何影响定罪标准?
走私物品的价值是衡量走私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其中,走私应缴税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应缴税额较大”的认定,主要依据的就是走私物品的实际价值和相应的税率计算得出。
走私物品价值越高,对应的应缴税额也就越大,当超过法定数额时,就可能构成走私犯罪。同时,对于走私珍贵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特定物品的,即使实际税额不高,因其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和保护价值,也可能构成走私珍稀动植物制品罪等专门罪名,此时物品本身的价值也是判断犯罪是否成立的关键因素。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第153条对走私犯罪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走私物品应缴税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认定标准。
走私行为中的“故意”如何界定?
在走私行为中,“故意”是一个关键的构成要件,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境监督管理法规,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界定“故意”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
1. 明知违法: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物品、货物、技术等管理规定的。
2. 主观追求或放任: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有预见性,并积极追求这一后果(直接故意),或者虽然不积极追求但对可能发生的违法后果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走私罪的相关条款中,如第一百五十一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等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走私犯罪中的“故意”进行了进一步阐述和界定。例如,其中规定,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而有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此类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故意。
走私物品的价值在决定走私犯罪的定罪及量刑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仔细审查并准确计算走私物品的价值,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因贪图私利而触犯走私犯罪,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