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2024年何种情况下可没收投标保证金?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03-21 浏览:0
导读: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一种常见的制度,旨在确保投标人的诚信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在特定情况下,招标方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这些情况通常涉及投标人的违约行为,如撤销投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等。

何种情况下可没收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投标人有以下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 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影响招标结果的;

4.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贿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有哪些法律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与职责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制。评标委员会是负责对招标项目进行评审的专业机构,其主要任务是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对评标结果负责。

1. 组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2. 职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同时,他们应遵守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以上内容是对评标委员会组建与职责的一般性解读,具体操作可能还需要参照相关地方性法规及行业规定。

招标人有权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没收投标保证金。这不仅是对招标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也是对投标人违规行为的惩罚,有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具体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并有充分证据证明投标人的违约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温馨提示〗以上是大律师网法务对“何种情况下可没收投标保证金”问题的回答,如您需要更多法律支持,请到大律师网进行咨询。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