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股权激励对象离职后的权益问题?
首先,应明确查看并解读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协议或计划,其中通常会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离职后的股权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条款、锁定期规定、行权条件等。如果员工在未达到约定行权条件或解锁期的情况下离职,公司有权按照协议约定收回或者限制其股权权益。
其次,根据《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员工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关系应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即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的内容执行。如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可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法裁决。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具体到股权激励方案中的离职处理规则,可能还需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激励对员工的职务级别有何限制?
股权激励是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通过赋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将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绑定在一起的一种激励机制。对于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的职务级别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必须设定特定限制,即无论员工的职务级别高低,只要其为公司的正式员工且满足公司章程或股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原则上都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通常会根据自身情况和战略目标,对参与股权激励的员工设定一定的资格标准,这些标准可能涉及职务级别、工作年限、业绩表现等多个方面。例如,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员工,因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更大,往往更有可能获得股权激励。但这并非法定要求,而是企业自主决策的结果。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激励对象必须具备的职务级别条件,但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为本公司职工提供股权激励。”同时,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8号)规定了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要求,其中虽未直接限定职务级别,但在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要求考虑激励对象应包括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
3.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也体现了同样的精神,股权激励计划的设计和实施主要由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市场规则自主决定,职务级别不是强制性的门槛。
处理股权激励对象离职后的权益问题,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充分参考公司章程、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对于未尽事宜,鼓励双方秉持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同时,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也应尽可能预见到各种可能情况,明确并详细规定各类情形下激励对象权益的处理方式,以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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