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共同犯罪中的追责原则有哪些?
1. 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人犯罪都必须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且应当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职务犯罪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认定。
2. 主从犯区分原则:根据《刑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在职务犯罪共同犯罪中,应当根据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犯和从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全面追责与区别对待原则:全面追责意味着对于参与职务犯罪的所有人员,不论其职位高低,均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各自在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影响程度,给予区别对待,以实现公平正义。
4. 责任自负原则:即每个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不能将自身的罪责转嫁给他人。在职务犯罪共同犯罪中,虽然存在共谋、分工等复杂情况,但每个参与者都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他人的行为而减轻或免除自身的罪责。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26条、第27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
如何理解“职务便利”在共同职务犯罪中的作用?
“职务便利”在共同职务犯罪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职务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因其所担任的职务而具有的管理、经手或者控制公共财物,或者行使公权力的有利条件。在共同职务犯罪中,这种职务便利不仅限于直接占有或支配财物的人员,也包括通过与其他职务人员相互勾结,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情形。
在共同职务犯罪中,“职务便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犯罪手段:行为人正是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才能实施诸如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这是职务犯罪区别于其他一般犯罪的主要特征。
2. 犯罪主体:职务便利决定了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
3. 共同犯罪形态:在共同职务犯罪中,部分参与者可能并不直接拥有职务便利,但只要他们与具有职务便利者共谋并利用这种便利实施犯罪,那么他们都可被视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此外,《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中,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他人职务便利参与职务犯罪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在共同职务犯罪中,无论行为人是否直接拥有职务便利,只要其主观上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并实际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中“共同故意”的存在?
在职务犯罪中,"共同故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之间存在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形成的共同犯罪意图,即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相互配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认定“共同故意”的存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主体的复数性: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参与其中,且他们均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 意思联络:各行为人间存在主观上的联络,即他们对犯罪目标、犯罪方式、犯罪结果有共识,或者说对于通过相互协作实施犯罪有共同的认识和意愿。
3. 共同犯罪目的:每个行为人均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将导致特定的犯罪结果,并对该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
4. 行为的协同性: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有机联系,彼此间存在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关系,共同促成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 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有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他人通谋的,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故意”。
职务犯罪共同犯罪中的追责原则是构建我国刑事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基本理念。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上各项原则,做到既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又保障每一名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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