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影响股东债权吗?
根据《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清偿顺序遵循“先债权人后股东”的原则。首先,公司的资产将用于偿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收和其他无担保债权。然后,如果有剩余资产,才会用于偿还股东。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股东的债权可能无法得到全部或任何清偿。
【引用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在破产清算中,有抵押权的债务是否优先受偿?
破产清算遵循一定的清偿顺序。对于有抵押权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确实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使得债权人有权对特定财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确保其债权的实现。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会首先处理这些有担保的债权,然后才是无担保的普通债权。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2.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3.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以上法律规定均表明,有抵押权的债务在破产清算中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清偿顺序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哪些法定事由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旨在通过公正、公平地分配企业的剩余资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企业的重生或有序退出市场提供途径。在此过程中,法院扮演着关键角色,负责审查破产申请,决定是否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并监督整个清算过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以及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破产清算对股东的债权具有直接影响,股东的权益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处于较低的清偿顺序。在投资时,股东应充分了解并接受这种风险。如果面临公司破产的情况,股东应积极参与破产程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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