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是否具有司法终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院会对案件的事实重新进行审理,法院仅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如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员是否有枉法裁判等情形。若法院未发现足以撤销的理由,仲裁裁决仍具有终局性。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对商事仲裁裁决的审查范围是什么?
法院对商事仲裁裁决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程序性和实质性的两个方面。程序性审查主要看仲裁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例如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等。实质性审查则主要关注仲裁裁决是否违反了公共秩序或者法律,以及裁决是否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在程序性审查中,如果发现仲裁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仲裁庭无权仲裁的情况,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在实质性审查中,如果仲裁裁决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也有权不予执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商事仲裁通常具有司法终局性,仲裁裁决一旦生效,除非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会进行二次审理。这体现了仲裁制度的高效性和便捷性,旨在减少诉讼成本,快速解决商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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