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赔三不包括本金。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时,除退还消费者已付本金外,还需额外赔偿三倍于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此“三倍”赔偿为额外补偿,旨在弥补消费者损失并惩戒不法经营,确保市场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等。
被欺诈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即消费者因为受到欺诈而做出了不真实的购买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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