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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可以叠加使用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24-10-08 浏览:0
导读:主刑可以叠加使用吗?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它只能独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其中管制为中国独创。死刑的执行是所有主刑执行中最为严厉因此也应当最为慎重的一种执行方法。死刑的执行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死刑是以剥夺受刑人的生命为结果,它的严厉性和不可逆转性都决定了其执行应当慎重,因此,在死刑执行上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防止错杀。大律师网下文为您介绍更多。

主刑可以叠加使用吗?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这些主刑只能单独使用,不能够附加适用,也无法叠加使用,不能在一个判决中同时宣告两个以上的主刑。

  所以在判决罪犯罪名的时候,法院只能选择一种主刑进行判处,而不能将多种主刑叠加在一起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主刑可以叠加使用吗?

附加刑有哪些?

  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主刑可以叠加使用吗?”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在上文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您有相关问题也都可以咨询大律师网,不同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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