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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缩小解释的定义与理论基础
(一)刑法缩小解释的定义
刑法缩小解释,又称为刑法限制解释或者刑法限缩解释,学界通常认为,其是指在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时,因为条文本身的涵盖的意义过于宽泛,不利于刑法研究和应用,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做出小于其通常含义的解释,以更好反映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缩小解释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所得出的结论并不违背刑法精神和立法原意,有学者认为,文义解释具有克服法律歧义问题、法律词语模糊问题、对法律的评价性词语进行精确化的作用,并对法律词语翻译问题,法律词语意义变迁问题有着重要意义。
可以从语言学的角度来分析该学者所得出的这一结论。从语言学角度看,文义解释在操作过程中,首先关注语言的表层结构,进而结合语用学、语义学和语料库的理论,再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语境和语言使用习惯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因此可以看到文义解释作为缩小解释的基础的合理性。
(二)理论基础
刑法缩小解释作为协调刑法稳定性和社会治理需求的关键一环,其本质是要求通过对国家刑罚权进行合理限制和约束,从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实践工作。德国学者罗克辛指出,刑法解释必须始终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同时兼顾人权保障的宪政要求。缩小解释作为刑法研究和刑法解释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探究缩小解释的理论基础,自然首先应当从现代刑法的铁则与基石——罪刑法定原则谈起。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适用刑法条文规范社会生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刑法解释方面,基于保障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要求,应当避免不适当的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在进行缩小解释时需要谨记应当始终在语义含义范围内进行解释,以维护刑法的安定性。
日本学者平野龙一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指出,只有当行为实质上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违法程度时,才有刑法评价的必要性。这实际上是一种实质解释的立场,也即在运用缩小解释解释刑法各罪名的构成要件时,需要通过具体情况实质判断,适当缩小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用语的表面意思,从多方面综合考虑行为的危害性,将表面构成犯罪但从实质探求并未达到需以刑罚手段予以规制的行为剔除,从而明确刑罚门槛,使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与刑法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保持动态平衡
谦抑性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样影响着缩小解释的取向。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虽然呈现积极预防的态势,但谦抑性原则始终构成刑事司法的内在制约。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要求通过缩小解释将国家刑罚权控制在保护法益所必需的最小范围。缩小解释并非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融合了规范逻辑与社会价值的复杂判断过程。刑法规范作为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解释不仅应当符合刑法体系本身的价值要求,还应当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相协调,且必须与宪法条文的价值理念和宪法精神相贯通。有学者指出,当刑法条文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应当优先选择符合宪法基本权利保障方向的解释方案。
在司法实践具体案件中对缩小解释的运用,应当始终坚持“解释者的目光应当往返于规范文本与生活事实之间,在坚守形式理性的同时实现实质正义”的解释立场,既要维护刑法的确定性,又要为个案正义保留必要的弹性空间,充分发挥缩小解释的智慧。
二、刑法缩小解释的实践现状和限制
(一)刑法缩小解释的实践现状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缩小解释是平衡刑法明确性与社会适应性的重要工具,通过缩小解释的运用,许多罪名的适用范围得到明确化,如对非法经营罪等罪名的定罪认定起到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遏制刑罚泛滥。在“周恩宏等非法经营案”中,周恩宏等人从2008年3月24日开始实际运营及管理广州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天公司,该公司旗下设有 “烟雨红尘”网站从事有关网络文学工作,其中既包含普通网络文学作品,也以淫秽、色情小说为手段吸引读者阅读。该公司依法获批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未获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经核算,2012年11月至2014年5月,凡天公司共获利九百余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是否能够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分歧主要聚焦在未获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在一审和发回重审中天河区法院都认为被告人未经批准、许可从事互联网出版,违反了国家规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广州中院则认为,应对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中的国家规定做缩小解释,将其限定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经过申请未获批准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是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其效力层级是部门规章。即便是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重新颁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仍然属于部门规章,并不是非法经营罪明确要求违反的国家规定。故从形式上看,上诉人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而经营涉案网站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基于案件事实运用刑法缩小解释来限制“国家规定”的范围,严格限制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通过行政处罚即可实现规制社会公众行为的不必要上升至刑法领域,从而有效限制刑法滥用,既符合刑法谦抑性要求,又能达到实现有效社会治理的目的。
但是刑法缩小解释在当前社会背景之下的运用仍然存在问题。首先是仍然存在着缩小解释理论依据不清,缩小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尤其是目的性限缩解释之间的标准模糊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目的性限缩属于漏洞填补,而缩小解释仍在文义射程之内。以“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二审法院将“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从“可识别性”限缩为“直接可识别性”,表面采用文义限缩,实则是基于数据安全法益保护目的进行的价值判断,更符合目的性限缩特征。这种混用导致类案裁判说理出现逻辑矛盾。其次是缺乏统一的解释方法论指导,出现过度依赖司法者个人主观判断的情形。陈兴良教授指出:“在缺乏统一的刑法解释位阶规则时,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出现解释方法的任意选择。这种选择往往取决于法官个人的价值偏好而非规范逻辑,最终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司法恣意现象”。当前司法文件尚未建立明确的限缩解释适用规则,导致“同案不同限”现象。以民间借贷型非法经营罪为例,北京某高院判决采用资金规模、借款人财产受损程度等“实质危害性”标准进行限缩,而同期广东某中院类似案件却以“违反前置法”的形式标准入罪。更为突出的问题是,特别是在如今网络犯罪、数据犯罪等新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很多基层法院仍然倾向于保守解释,不敢大胆运用缩小解释来对传统犯罪异形化进行更深层次理解,对技术中立性也不够重视,导致法律滞后性凸显。如在一些行为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案件中,出现了行为人使用了技术手段抓取公开网页数据,但法院未结合数据性质、技术中立性等要素进行实质判断,直接套用"侵入"的文义概念定罪的现象。
(二)刑法缩小解释的限制
缩小解释尽管运用广泛且颇有成效,但并非“全知全能的神”,它始终涵盖在刑法的范围之下,同样要受到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立法目的等的制约,同样需要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服务,以下将从三个角度阐述缩小解释受到的限制,对缩小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认知。
1.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缩小解释的制约
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源于启蒙时代的自由主义思想、三权分立理论以及心理强制说。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明确犯罪与刑罚的法定化,限制司法恣意,保障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和自由权利。1997年我国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通常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作为现代刑法的核心理念,罪刑法定原则贯穿刑法的理论研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刑法缩小解释作为连接刑法条文和司法实践的关键环节,自然也必须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之内展开 。
当罪刑法定原则进入刑法解释的领域,缩小解释的适用会得到进一步明确。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解释者尊重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缩小解释需要在法律规范所表达的可能的语义范围之内进行解释而非随意限制,其最终解释结论不得超越该语义范围。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解释必须遵循严格的解释方法,在这一点上缩小解释与其不谋而合,缩小解释需要结合立法目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案件情境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其结果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即解释后的法律适用范围必须清晰明确。例如,我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并未明确具体的入罪标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该司法解释通过明确具体的入罪标准,将交通肇事中重伤不足三人或负事故同等责任且死亡不足三人的情形排除在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之外,从而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合理限缩,使得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的行为定性和定罪量刑有了更为明晰的适用标准
除上述解释范围和结果外,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缩小解释的限制还体现在解释目的和方法等方面,通过对罪刑法定原则与缩小解释关系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刑法解释的边界与限度,为完善刑法解释体制提供理论支持。
2.刑法立法目的对刑法缩小解释的制约
刑法一向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法律工具,在对刑法进行解释时,除了要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关注是否符合立法目的,是否符合刑法精神。
刑法立法目的的实现需要借助缩小解释来准确反映立法者的意图。刑法制定的核心目标,是规制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进行威慑,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正如前文所述,由于语言本身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对刑法条文中的用语理解可能出现偏差,对同一条文的理解可能多种多样,在此情况下,借助缩小解释结合立法目的,选择最符合立法者意图的解释,从而将刑法的适用范围精确地限定在立法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上。如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解释,小到发表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大到泄露国家秘密的诸多行为都可以涵盖在“危害国家安全”这个概念之下,种类纷繁复杂,但可以明显看出,立法者设置本章的意图显然是为了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如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政治独立等等。通过缩小解释“危害”的含义,可以明确将其限定为那些对国家核心利益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而不是对所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行为都进行无差别的规制。在实践中还可以看到另一个现象:司法工作人员常常借助缩小解释来解决实践问题,但如果在限制过程中不考虑立法者的意志。就会造成对刑法条文的不当限制。“自然,这样的立法意志,不可能指的是起草者或批准者的主观意志,而应当是由条文体现并受条文所使用的语言制约的价值判断”。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关于“非法集资”中的“非法”的认定,就需要通过结合立法目的来进行缩小解释。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目的是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护社会公众财产安全。在某农村合作社组织村民集资用于修建公共设施,承诺分红但未获金融许可。后因分红未兑现,部分村民报案一案中,法院通过强调“利他性”即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和“非公开性”即村民内部集资具有地域封闭性来对“非法”做出了限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据此,将“非法”限定为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行为。此类民间集体互助集资行为并不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要保护的法益,通过缩小解释将此类行为排除在此类犯罪之外,能更好体现立法意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民的正常社会活动 。
刑法的立法目的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一样并非孤立存在,而是贯穿整个刑法体系之中,指导着法律实践者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是其在面对复杂案件时判断是非、权衡轻重的重要依据,可以说,立法目的是法律规范的“灵魂”,刑法缩小解释对法律规范的限制,也必须在立法者意图所涵盖的范围内,避免因为解释的不当造成法律适用的偏差。
3.谦抑性原则对刑法缩小解释的限制
谦抑性原则最早发源于日本,在我国,张明楷教授是较早引入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之下,应当给予必要性和有效性的考量来确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处罚程度。而这种必要性又可以从两个维度来理解:一方面在刑法外部,如果能够通过刑法以外的手段就能够有效保护法益和预防犯罪,则无需动用刑法手段,另一方面,在刑法内部,如果较轻的制裁手段足以实现保护法益和遏制犯罪的目的,就不应该采取更严厉的制裁方式。据此,可以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理解为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过程中,应当尽量以最小的刑罚成本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只有在其他法律手段无法有效规制某种行为时,才动用刑罚。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进程加快,普法宣法工作大力推进,人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律的触角已经延伸至生活的各个角落,但刑法作为社会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应当秉持谨慎克制的态度予以适用。在对刑法规范进行缩小解释的适用时,要充分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避免刑法对公民行为的过度限制和不当干涉。比如,在解释刑法规范时,要避免将原本不属于犯罪的行为纳入犯罪圈。在我国刑法中,具体罪名的罪状描述通常都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用语,此时就要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将其限定在核心范围内,将轻微危害行为移交其他法律手段予以规制。同时,谦抑性原则要求刑法应避免扩大解释,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一个典型例子为,对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解释,将其限定为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而不包括盗窃办公用品或交通工具等行为。谦抑性原则对缩小解释的限制还体现在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缩小解释不能完全反映立法意图,则需要结合目的论解释法进行调整。例如,对于“拐骗儿童罪”中的“拐骗”一词,如果仅从字面含义进行缩小解释,可能会遗漏一些立法意图所涵盖的行为,此时就需要通过扩张解释来确保刑法的适用符合立法目的。
不论是在学理探讨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与刑法缩小解释良好互动,追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还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刑法的公正价值。
三、刑法缩小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比较分析
刑法解释作为刑法研究之下的重要内容,除缩小解释外,还有众多解释方法,它们与缩小解释一道,共同构成了广阔的刑法解释体系,成为刑法适用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工具。每一种解释方法都有其独特的功能和适用场景,但它们并非孤立存在,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往往需要结合多种解释手段和方法进行。缩小解释与其他解释手段和方法如扩大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和制约,以下将探讨刑法缩小解释与扩大解释和目的性限缩解释之间的关系,分析他们在法律适用中的互动与平衡,以期为缩小解释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精准化提供有益的思考。
(一)刑法缩小解释与刑法的扩大解释
与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不同,法条在一定时间内是“一成不变”的,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绝无可能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未来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罗列穷尽并制定对策。这时刑法的扩大解释的优越性便显现出来了,通常认为,刑法的扩大解释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可能的语义范围内对法律用语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使其适用范围大于字面含义所涵盖的范围。扩大解释能够通过对律用语的合理延伸,弥补法律漏洞,从而使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2023年北京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情况新闻通报会上指出,毒品犯罪呈现……采用“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方式较为普遍,毒品交易“‘人、钱、毒’分离”特征明显。在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中,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购买毒品,并在接收毒品快递包裹时被抓获,在本案中,对于“持有”的理解,如果仅限于直接的物理控制,就会导致行为人逃避法律制裁。林某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购买毒品,通过网络与卖家联系,支付毒资,并通过快递物流接收毒品,这些技术手段为其非法持有毒品提供了便利。这种虽未直接持有毒品,但通过其他方式对毒品进行实际控制的行为,也被认定为“持有”。此时扩大解释便有效地弥补了刑法条文在制定当时限于社会现实而未能考虑到的新情况。
无论是缩小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尽管各自在功能上有所侧重,但都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框架内,都不能随意超出法律规范的合理边界,二者均背负着通过合理解释来应对社会发展状况,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引,从而更好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保护社会法益。
(二)刑法缩小解释与目的性限缩
目的性限缩是一种重要的补充法律漏洞的手段,通常认为它是指,当法律条文的核心含义涵盖了本不应涵盖的范围,从而形成法律漏洞时,法官给予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将本不应该涵盖的部分排除在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目的性限缩的“目的”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法条目的,即具体法律条文所希望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惩治的行为;二是法典目的,即整个法律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如法益保护、人权保障等。通过目的性限缩,可以避免法律适用的过度扩张,确保法律的适用范围符合立法意图。其典型案例为陆勇销售假药罪。陆勇于2002年确诊慢粒性白血病,购买印度低价仿制药自用后发现疗效与正版药相同且价格低廉,将该仿制药介绍给病友,先为使用病友银行卡,后网购他人银行卡来无偿为病友代购药品。本案最终做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形式上陆勇是“销售”假药,但探究销售假药罪的立法目的会发现,该罪名旨在打击以牟利为目的、危害公众健康的假药流通行为,而本案中定价、收款等都由印度赛诺公司完成,陆勇并未收取佣金,仅为病友提供支付渠道和翻译服务,不应当认定为销售行为。运用目的性限缩对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限缩,将自救或互助性质的非营利行为排除在销售假药罪的认定之外,不仅维护了正常的刑法秩序,也体现了司法温度,此种裁判方式展示出来的司法逻辑对后续案件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目的性限缩是目的解释的一种情况,尽管它与缩小解释都与法律解释相关,且在表面上与缩小解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陈兴良教授认为,二者区分的关键是缩小的程度如何。缩小解释始终是在法律条文的语义范畴内对文本内容进行限缩,仍然符合法律的整体目的和价值,但目的性限缩的情况下,则限缩的范围已经完全超出了法律条文的范围。尽管如此,缩小解释和目的性限缩旨在通过限制法律适用范围来实现立法意图和个案公正,在实践中进行运用时要注意二者的统一和协调。
四、刑法缩小解释对新型案例的应用分析
随着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领域迅速崛起并蓬勃发展,作为刑法研究的重要工具,刑法解释学也在积极回应相关前沿问题。比如,在新兴技术背景下,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怎样的解释,如何对新型犯罪进行准确定性,新型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定罪量刑是否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得到合理处断等都成为刑法解释学研究的新热点。
(一)数字人民币“双花”行为的财产犯罪认定
数字人民币的“双花行为”是指用户通过篡改数据实现货币重复支付的行为。在数字经济时代,这种行为逐渐显现并蔓延。以下将介绍一则利用数字人民币账户“跑分”的案例 ,来介绍此种新型犯罪以及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利用缩小解释认定此种犯罪行为的操作路径。2023年5月,汪某犯罪团伙通过逆向工程破解某银行ATM机的数字人民币兑换协议,发现其离线交易验证机制存在时间窗口漏洞。之后,汪某等人使用特制设备截获交易哈希值(通过加密算法对一笔交易数据生成的唯一标识符),对交易时间戳参数进行篡改,并伪造了数字签名证书,利用协议漏洞对同一UTXO(未花费交易输出)发起重复交易请求,最终,汪某等人向目标账户充值的10万元数字人民币在30秒网络延迟期内完成8次重复取现,实现12.3万元的重复兑付,形成实质性的“双花”攻击。该异常交易触发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的智能合约风险监测系统,经区块链浏览器追溯发现同一交易ID在相邻区块出现6次冲突记录,最终锁定异常节点。对于本案的定罪处罚,法院首先从技术要素方面来分析汪某等人的行为,汪某等人修改的是UTXO状态而不是伪造货币编号,该行为对交易数据的篡改程度尚未达到刑法170条中所规定犯罪的“材料介质伪造”构成要件;在对系统冲击方面,汪某等人的行为仅突破到应用层通信协议,未侵入央行核心加密系统(SM9算法体系),且该行为也未新增货币总量,仅改变既有货币的权属记录。基于此,法院采用技术中立的缩小解释原则,将底层协议攻击与表层数据篡改进行分层评价,基于该“双花”行为未触及数字货币的密码学基础(未破解椭圆曲线加密算法)而不予评价为伪造货币罪,根据该行为通过算力攻击局部节点造成交易可逆性状态而最终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看到在本案中,借助缩小解释来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将技术事实与法律要件精准对应,既实现了对因技术泛滥而生的犯罪行为的制裁,又避免了过度扩大货币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为央行数字货币系统升级提供了司法建议方向,如将双花攻击特征写入智能合约的自动冻结条款。
在这个数字人民币“双花”案中,法院对“伪造货币罪”的限缩适用,正是基于“行为方式同质性”标准,将未突破加密算法核心的技术攻击排除于伪造货币构成要件之外。这一裁判思路启示在新型犯罪问题与现行法律规范发生碰撞时,需要建立明确的限缩启动标准,结合我国实际,通过司法解释来规范和发布这样的范例是比较合适的。
(二)新型贿赂行为的界定
我国一直以来严厉打击贿赂行为,经过多年的严格执法和有针对性的打击,在治理和防治此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随着虚拟货币、电子红包、礼品卡等各种新型载体出现,贿赂行为呈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定性也更为困难。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呈现了一个新型贿赂模式。在本案中,桑某作为当地政府负责招商引资和项目审批工作的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与传统的给予现金或银行转账等收受贿赂不同的方式收受好处,为多家企业谋取利益。其形式主要有虚拟货币交易和收受电子红包和礼品卡。首先是虚拟货币交易方式,行贿人通过其关联公司向桑某指定的虚拟货币钱包转账,桑某只需将这些虚拟货币自行兑换成人民币即可。其次是行贿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向桑某发送大额红包以及赠送高额礼品卡等,桑某收受后相应地对相关行贿人在相关项目审批中给予“照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桑某收受的虚拟货币等是否属于受贿罪中“财物”的范畴进而是否可以认定关于桑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对此,辩护方认为,桑某收受的虚拟货币、电子红包和礼品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因此不符合受贿罪的关于“财物”的定义,桑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若采取此种解释方法,毫无疑问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解决这种困境,法院采取最高检通过指导案例明确的“穿透式”审查方法,即透过行为的表面形式,审查其本质是否为“权钱交易”,剥去人情往来的外衣,其行为本质上仍然是利用职务便利换取经济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桑某收受的物品,法院同样运用缩小解释进行审理,认为虽然虚拟货币本身不具备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其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属性,能够通过交易兑换为法定货币,而在电子红包与礼品卡虽然以电子形式呈现,但本质上也属于财物的范畴,最终认定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在此案中,关于虚拟货币是否属于“财物”的争议,可以说是文义解释与目的解释的冲突,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突破电子红包的形式外衣也体现了实质性审查的要求,这要求建立系统化的价值分析框架,按照一定的位阶和次序运用刑法的解释方法,避免解释方法之间发生冲突或者混用,导致裁判说理缺乏逻辑和碎片化。
五、刑法缩小解释的实践难题与完善
关于刑法缩小解释的实践与完善,应当从以司法能动与规范约束的平衡为视角来探讨。
(一)司法实践的三重维度
1. 罪名限缩的积极尝试
为规范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中的“兜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发布了《关于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5条将上述“兜底条款”具体化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该行为具有与刑法明示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可罚性;(二)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且相关国家规定对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三)未经国务院或法律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四)不存在其他罪名可适用的情形。”
据此可以提炼《意见》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限缩尝试如下:首先是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中的行为明确限定为从实质危害看其危害性达到刑法所要求的程度;其次从规范依据层面,进一步限缩为能纳入此类行为的必须是国家规定中明确指明的行为;再次转向程序要件方面要求具有未获批准的程序违法情形;最后排除存在罪名竞合时的适用可能性。通过四个方面的并列限缩限制,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进行复合判断,将原本模糊的兜底条款转化为具有明确构成要件和检验标准的规则体系,划定其入罪边界,以此有效限制该“兜底条款”的适用。此种通过司法解释的规范构建对罪名进行限缩的积极尝试提供了运用缩小解释对“兜底条款”进行积极约束的范本,其积极意义体现在进一步明确罪名保护和核心法益和限制不当扩张适用中等方面。
为避免在实际司法应用中规则模糊化和裁量随意性问题的出现,应当重视相应方法论规则的构建,正确对应当进行缩小解释的罪名进行限缩,以维护其正确适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保障各领域法各司其职,维持动态平衡的良好局面
2. 解释方法混用的现实困境
受司法裁量过程中价值评价的零散化倾向,不可避免地出现解释方法混用,错用等问题,对此应当通过建立系统化的价值分析框架,在此之下可以尝试构建“四步限缩解释法”:首先进行根据语言学规范进行解释对象的文义可能性边界测定,其次开展规范保护目的审查,如区分个人信息保护法益与数据安全法益,再次实施比例原则检验,如判断对具体罪名进行限缩的社会效用,最后充分运用但书条款出罪,如符合刑法第13条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予处罚。通过上述路径,可以实现刑事裁判对多元法益的均衡考量,亦能强化司法主体在价值判断层面的方法论自觉,避免解释方法的混淆和错用,进而促进规范适用与实质正义的有机统一。
此外,解决此种因解释方法错位导致的案件审理同案异判和错误困境也有赖于司法工作人员司法能力的专业化提升,提升其在系统化的价值分析框架之下精准分析案件事实和审慎裁判案件的能力。
3. 新型犯罪裁判的立场分化
在技术复杂性要求法律推理细致入微的数字时代,法院不应再被动、僵硬地适用传统的刑事责任要素。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他们通过解构技术特征、评估应用场景和采用多学科标准来平衡刑法中的技术管理和节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技术合规性审查 ”标准,进而衍生出三种不同的裁判方式:根据技术中立原则按照技术固有的运行机制对技术本身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科学评估技术应用的实际危害以及对技术伦理评估进行整合,这都体现了技术治理对传统刑法解释的深刻影响。
对新型案件的裁判除了鼓励地方法院积极探索治理路径和方式,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程序规范来加以固化,通过与司法解释深度融合来构建不同领域不同新型技术犯罪案件的差异化限缩强度和限缩审查标准,从而为新型犯罪案件裁判提供范本和参考。
(二)刑法缩小解释的体系化完善
1. 方法论规则的建构
关于刑法解释方法的是否存在位阶方面,争论已久,具体到刑法缩小解释在实际操作中的解释位阶,在此应当承认在运用缩小解释时遵循一定顺序推进解释有利于司法人员对缩小解释的正确运用和案件的适当解决,但同时也反对这样的顺序是不可逾越的,以避免解释的固化和僵硬。因此,对缩小解释在实践中的应用,应对解释位阶进行法定化,构建先客观再主观、从表象到实质的解释体系:首先基于刑法是成文法的特点,应先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法律用语的客观含义,使其符合“最大语义射程”和“最小文义核心”的双层标准;其次关注立法者立法时的价值判断和当下社会现实变化需求,使解释符合立法目的和案件需要;第三则为判断解释是否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建立刑法解释的宪法审查衔接机制。
2. 司法能力的专业化提升
上述数字人民币“双花”案对于虚拟货币属性的认定以及UTXO篡改技术事实表明,对新型犯罪的技术性特征,相应地应当建立健全完善法官培训体系以及技术人员支撑制度。如在法官培训体系中增设“解释方法情景训练模块”,通过VR技术模拟网络爬虫、深度伪造等新型犯罪场景,训练法官在技术背景下识别“侵入”“破坏”等规范概念的实质内涵。还应鼓励和支持引入更多专业人员,建立司法审判和技术判断有机结合和联动的审查机制,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审判机制,对技术事实进行查明,从而为后续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提供给坚实基础。通过上述方法,提升法院司法能力的提升,推进对新型犯罪案件的有效治理。
3. 司法解释机制的完善
为规范缩小解释的司法适用,确保缩小解释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可以从以下方面构建系统化的司法解释机制:
首先,完善缩小解释司法适用的规范程序。要求法院在适用缩小解释裁判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案件事实,并将适用理由和操作路径形成书面化文件,供备案审查和接受监督。其次,要强化宪法审查衔接,确保在缩小解释应用于司法实践过程中符合宪法要求,在宪法监督之下正确发挥作用,同时要建立积极回应当事人对缩小解释适用提出的异议的制度工作机制,确保当事人有有效救济途径。再次参考公报案例等方式定期发布缩小解释典型案例,实现“案例-解释”联动,归纳裁判要旨,指导和规范各级法院和司法工作人员正确把握限缩程度,修正适用偏差。最后,要重视深化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或者新型犯罪案件是否采用缩小解释,可以向专业学术人员或机构咨询,形成“学术研究-司法实践-政策优化”的良性循环,为犯罪治理提供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