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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念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跨越国界,针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核心在于“犯罪链条跨境分工”与“资金流向多国跳转”。从犯罪链条来看,不同环节被巧妙分散至多个国家或地区,每个环节由具备相应技能与资源的犯罪主体负责,形成了环环相扣且极具隐蔽性的跨境犯罪协作体系;而资金流向的多国跳转进一步增加了执法机关追踪与拦截的难度。
在犯罪行为实施层面,此类犯罪不再局限于传统犯罪的本地作案模式,而是借助大数据网络的便捷性与全球性,在境外窝点远程操控,对境内民众实施诈骗,将犯罪触角延伸至国界之外。犯罪主体方面,呈现出国际化、多元化特征,犯罪团伙成员来自不同国家,凭借各自在语言、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协同参与犯罪活动。犯罪工具,诸如国际通信网络、跨境服务器等,均跨越了国家界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撑。最为关键的是犯罪资金的跨国流动,犯罪分子通过跨国金融机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等多样化渠道,将诈骗所得资金在全球范围内转移,使资金踪迹难以追踪,极大地增加了打击此类犯罪的难度。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
1.智能化特点
近年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手段多样化、技术智能化的显著趋势,在当前技术革新浪潮中,人工智能正成为犯罪升级的核心引擎。在大数据分析方面,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爬虫、数据买卖等非法手段,获取海量受害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消费习惯、社交关系等。犯罪分子借助先进的数据挖掘与分析算法,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度剖析,构建受害者画像,从而制定出高度个性化的诈骗方案。例如“AI换脸拟声”诈骗频发,犯罪分子利用AI技术,假冒名人身份进行诈骗、发布虚假广告,甚至通过伪造视频骗取巨额财产,严重威胁社会信任体系和信息安全。如“AI靳东”网恋诈骗,“AI张文宏”直播带货,“AI雷军”连环追骂,“AI古天乐林峯”代言游戏……此类事件层出不穷,公众人物沦为“AI假人”重灾区,也引发社会对AI换脸拟声的热议和警惕。更或是针对喜好网购的年轻女性,设计网络刷单返利诈骗套路;针对有投资需求的人群,策划虚拟货币交易陷阱。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更为犯罪行为增添了迷惑性与复杂性,利用人工智能实现的语音识别、自动应答、智能客服等功能,能够模拟真实场景,如在电话诈骗中,智能语音系统可根据受害者的回应自动调整话术,增强诈骗的可信度。区块链技术因其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特点,成为犯罪分子进行资金转移和洗钱的得力工具,通过区块链加密货币交易,资金流向难以追踪,交易记录被分散存储于多个节点,增加了执法机关资金追踪的难度。一些跨境诈骗团伙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将诈骗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快速转移,使得执法机关在资金追查过程中举步维艰。
2.
犯罪分子充分利用电信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国性特点,在境外设立诈骗窝点,借助网络电话、虚拟专用网络等技术手段,突破地理空间限制,对境内外受害者实施诈骗行为。在“蒋某、蒋某媛等诈骗案”一案中,被告人蒋某利用境外互联网,对中国境内多名不特定人员实施诈骗,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30日以上。由于犯罪行为跨越了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管辖范围,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执法程序以及司法合作机制存在差异,导致此类犯罪难以受到有效的约束和打击。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犯罪嫌疑人所在地以及资金流转地往往分属不同国家,这不仅增加了执法的难度,使得执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面临诸多障碍,还引发了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复杂性问题。例如,当我国境内受害者遭受来自境外诈骗窝点的诈骗时,我国执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和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所在国家的执法机关进行司法协作,但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对犯罪的认定标准、证据采信规则以及司法协助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司法协作过程充满挑战,难以迅速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3.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依托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犯罪地,诈骗窝点通常设立在法律监管相对薄弱、网络基础设施相对发达且便于隐匿的地区,如东南亚、非洲等地的部分国家。犯罪团伙就是利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和司法协作的困难,频繁变换窝点位置,他们可能在某一地区短暂作案后迅速转移到另一个地区,使得执法机关难以追踪和实施抓捕。而身份伪装也是犯罪团伙隐蔽性的重要体现,诈骗分子通常会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网络账号、银行卡等,在与受害者沟通时,他们会通过语音变声器、虚拟形象等手段隐藏真实身份。在2024年12月29日发生的“王星案”中,演员王星在微信群里看到一则去泰国曼谷拍电影的通告,便与副导演取得联络,表达自己想进剧组的意愿。几天后,王星到了泰国曼谷机场,坐上了诈骗团伙安排的车,途经过泰缅边境,然后被送进了缅甸妙瓦底的“阿波罗”园区,之后,他又被倒卖到“环亚”“凯旋”等好几个电诈园区,无法被警方具体追寻踪迹。
4.组织化特点
当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愈发严谨,内部分工也日益精细,在境外出现了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形式的诈骗组织。此类诈骗团伙多以公司化、链条化模式运营。核心决策层负责制定诈骗策略、规划整体运营方向以及把控资金流向。他们精心策划各类诈骗项目,依据市场调研和目标人群分析,选择最具信服力的诈骗方式,如针对特定年龄群体、特定行业人群设计专门的诈骗话术。中层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诈骗活动,招募和培训一线诈骗人员,管理各个诈骗小组的日常运作。一线诈骗人员则直接与受害者进行沟通,运用熟练的话术技巧,通过电话、网络聊天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此外,还有专门负责技术支持的团队,他们负责搭建诈骗所需的网络平台,维护网络设备,解决技术故障,保障诈骗活动的网络通信顺畅;财务团队则负责资金的接收、转移和洗钱等操作,通过复杂的金融手段将诈骗所得合法化。各层级之间紧密协作,形成一个高效运转的犯罪机器。在“廖某斌、谢某飞等诈骗案”一案中,犯罪团伙内部实施“公司化管理”,全部成员在同一场所集中办公、集中住宿;有明确的公司规章制度及薪资待遇以及奖励机制;统一对新人进行骗术培训,成功实施多次诈骗。在“李某俊诈骗案”一案中,犯罪团伙层级分明,形成了分工明确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三)跨境网络诈骗主要类型
1.“刷单”返利型诈骗
犯罪分子通常活跃于QQ群、微信群等社交群组,发布招聘兼职刷单员的信息,打着“在家轻松月入过万”的诱人幌子,精准锁定那些急于求职的年轻群体。在“李某诈骗案”一案中,被告人李某出境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治曼某某公司诈骗窝点担任诈骗业务员,伙同他人以刷单返利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诈骗初期,应聘者往往能顺利完成一两次小额刷单任务,且“老板”会如约给付报酬,这一过程让应聘者逐渐放下戒心。待信任初步建立,犯罪分子便诱导应聘者进行大额度刷单。然而,应聘者在完成刷单后,却会被告知因操作有误致使任务失败,需要重新执行任务。此时,若应聘者拒绝继续刷单,便会迅速被对方拉黑;而若选择听从要求继续刷单,犯罪分子又会以各种其他理由宣称操作仍未成功。最终,应聘者不仅无法获得报酬,就连刷单过程中自行支付的费用也付诸东流。此类骗局巧妙利用了被害人的逐利心理,先给予些许甜头,使其放松警惕,进而陷入更深的诈骗陷阱,最终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2.虚假网络投资理财类诈骗
诈骗分子主要通过网络平台、短信等渠道发布推广股票、外汇、期货、虚拟货币等投资理财信息,吸引目标人群加入群聊,通过聊天交流投资经验、拉入内部“投资”群聊、听取“投资专家”“导师”直播课等多种方式获取受害人信任。当有新人加入群聊之后,犯罪团伙便会积极主动与潜在受害人交流投资经验、将其引入所谓的内部“投资”群组、安排收听“投资专家”或“导师”的线上直播课程等一系列手段,逐步获取受害人的信任。在取得受害人信任的基础之上,诈骗行为人往往以掌握内部信息、投入成本低、回报率极高为诱饵,诱导受害人在特定的虚假网站或APP上进行小额投资,并使其短期内获取一定收益,进而诱使受害人持续增加投资额度。当受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后,诈骗行为人常常编造各类理由,拒绝受害人的提现请求,反而蛊惑受害人继续追加投资,直至受害人投入的资金全部被骗取殆尽。2024年12月9日,马某加入了一个陌生群聊中,群里面分享了大量股票投资教程,马某信以为真,按照群里提供的链接下载不知名APP并绑定银行卡充值投资,结果被骗了7万余元人民币。
3.虚假购物服务类诈骗
不法分子借助多元化的网络途径发布虚假广告,实施诈骗伎俩。他们在微信群、朋友圈、网购平台以及形形色色的网站上,大肆散布虚假购物信息,如以低价促销、海外代购、零元购等噱头吸引眼球,以此广泛撒网寻觅潜在受害者。一旦与潜在受害者建立起初步接触,诈骗分子便会以方便沟通交流为由,诱导受害者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进一步展开对话。随后,他们会编造私下交易可节省手续费或操作更便捷等虚假理由,诱使受害者放弃正规交易途径,选择进行私下转账。当受害者完成首次付款后,诈骗分子并不会就此罢休,而是会接连编造诸如缴纳关税、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各类借口,持续蛊惑受害者不断追加转账汇款。直至诈骗目的达成,便立即将受害者拉黑,彻底切断所有联系,让受害者无从找寻。以2024年4月四川攀枝花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来说明:王某在浏览某网页时,注意到一家宣传售卖测绘仪器的公司,该公司所展示的产品介绍以及价格等信息乍看之下似乎与王某自身需求高度契合。王某便依据公司预留的联系方式,与客服人员取得了联系。在沟通过程中,客服人员向王某承诺可给予优惠,王某信以为真,与对方签订了一份毫无法律效力的所谓“购买合同”,付款之后,王某却迟迟未能收到货物,才发现自己已经陷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陷阱。
4.“杀猪盘”诈骗
杀猪盘作为近年于东南亚滋生的一种网络赌博诈骗类型,也被称作婚恋投资诈骗。犯罪人员往往在国内各类婚恋交友网站以及社交平台寻觅“目标对象”,他们以婚恋交友作为掩护,待受害人在情感中倾心投入、放松戒备之时,犯罪团伙便会借投资等理由,向受害人提出借款诉求。最终,致使受害人在情感与财产层面,承受双重损失。以被告人黄某等3人参与的诈骗案件为例,该犯罪团伙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库,将侵害对象精准定位为高收入的女性群体。其犯罪流程表现为:通过大量添加婚恋网站好友建立初始联系,随后由经过话术培训的成员虚构“精英人士”身份开展情感互动。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犯罪组织系统性推介其控制的“金天利”等虚假投资平台,并采用后台数据篡改技术制造盈利假象。而诈骗者得手后,便会迅速切断一切联系,致使受害者遭受情感与经济的双重打击,陷入绝望无助的境地。在“李某生、纪某磊等诈骗案”中,被告人假扮长相出众、善解人意的完美恋爱对象,通过交友网站添加不特定的中国境内公民为好友,以谈恋爱的名义聊天,最终使受害人心甘情愿地转账。
5.虚假网络贷款类电信诈骗
诈骗分子通常会通过非法渠道广泛收集个人信息,精准筛选出有贷款意向或资金需求的潜在目标。随后,借助各类网络平台,如社交媒体、短信、电子邮件等,向目标人群发送极具诱惑性的贷款广告。广告内容往往声称无需抵押、快速放款、额度高且利率低,以此吸引受害者的关注.在“王某等诈骗案一案中”,被告人黄某琨招募被告人姜某文等7人为话务员,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冒充公司客服拨打电话,诱骗被害人添加指定微信、进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等方式,为上家对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提供帮助。被告人黄某华等人按照被告人王某的指示,利用上家提供的“料”和“话术”,冒充贷款类公司客服拨打电话。上述被告人拨打诈骗电话共计90900人次。
6.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诈骗
诈骗分子会通过改号软件伪装成公检法机关的官方号码,电话接通后,诈骗分子自称是公检法工作人员,告知受害者涉及重大刑事案件,如洗钱、贩毒等,语气严肃且专业,营造出紧张氛围,使受害者瞬间陷入恐慌。为增强可信度,诈骗分子会向受害者发送伪造的法律文书,如逮捕令、传票等,这些文书从格式到印章,都制作得极为逼真。同时,他们还会诱导受害者添加社交账号或进入指定网站,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在后续交流中,诈骗分子会以案件保密为由,要求受害者将资金转移至所谓的“安全账户”,部分受害者在惊慌失措之下,未仔细思考便按照诈骗分子的指示操作,将积蓄转入指定账户,导致财产遭受损失。在“张某闵等诈骗案”一案中,拨打电话的被告人张某闵、韩某等多名被告人分别冒充公安机关民警、检察院检察官等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谎称被害人信息泄露被用于犯罪活动,要求被害人向被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转账,共骗取人民币2300余万元。
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治理难点
(一)侦查取证难度大
1.证据的跨境获取难题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因其独特的跨境属性,致使证据的获取面临着极为复杂且棘手的局面。缅北地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团伙的犯罪行径多借助电信与网络平台实施,呈现鲜明的跨境化特性,并不处于我国的直接管控范围。目前,我国与东南亚诸国在跨境调取电子数据方面尚未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在此情形下,我国侦查机关处理涉及该区域的案件时,难以与东南亚地区拥有执法权的政府部门、服务提供商等相关主体,协同开展电子数据的收集及移交事宜。在实践中发现,案件中具有关键证明力的电子证据,诸如微信、QQ的聊天记录以及电话通话记录等,一般存储于电脑主机、网盘、U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内。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行为后,通常会利用专业的技术手段,迅速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销毁或篡改。例如,他们可能会使用数据擦除软件,将存储在服务器或电子设备中的通讯记录、交易数据等关键证据彻底删除,使其无法恢复;或者通过黑客技术入侵存储电子证据的系统,对证据内容进行恶意篡改,混淆视听,干扰执法机关的侦查方向。
2.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问题
在我国司法审判程序中使用他国提取的电子证据需要经过多重校验,并亟需制定明确规范。即便我国警方成功获取证据,在证据移交与传输过程中,其完整性亦面临挑战。电子证据在存储、传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网络故障、病毒攻击、存储介质损坏等,从而导致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实施地多集中于境外的“电诈窝点”,部分境外侦查人员在协助调取证据后进行“打包式移送”时,向执法部门上交的证据不符合我国取证规定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清晰阐明,出现如下情形的电子数据,不能当作定案的依据:电子数据被篡改、伪造,或是无法判定其真伪;电子数据经历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对其真实性造成影响。所以,当境外电子数据被修改之后,就有可能会在我国被排除使用,无法成为最终定罪的证据。
(二)犯罪嫌疑人抓捕难度大
1.犯罪嫌疑人藏匿境外与抓捕难度大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藏身于境外的一些治安状况复杂、执法力量薄弱的地区,或者与当地的不法势力相互勾结,形成了一定的保护网,给抓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电信网络诈骗具有隐蔽性与跨境性特征,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于不同国度之中,这一特性致使犯罪证据难以追寻,被害人更是难以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在此情形下,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时,大多只能凭借被害人所提供的少量信息,如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汇款账户等有限线索去追踪犯罪嫌疑人。由于缺乏直接证据,侦查机关需要从这些碎片化的线索入手,通过追踪电话号码的使用轨迹、查询汇款账户的资金流向,以及分析与之相关的网络活动信息等方式,逐步跨国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在侦查实践中,许多诈骗电话是从境外打入的虚拟电话,凭借电话号码进行反追踪查询的难度非常大。
2.偷越国(边)境难以追踪
在“邱某某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中,被告人邱某某以为缅甸赌场介绍国内人员赌博赚取高额好处费为目的,通过“虎哥”的安排,从重庆坐高铁到云南昆明,随后在“蛇头”的带领下,以乘坐汽车、乘坐皮划艇渡河的方式偷越国(边)境至缅甸赌场,介绍国内人员在网上进行赌博。云南省处于我国边境地区,邻接与跨境电信诈骗高发地区的老挝、缅甸、越南三国,边境线长度高达4060公里。边境地区居民往来极为频繁,从历史传承来看,该地域文化互通性程度高,边境线漫长且与邻国山水相依的地理特征,为“蛇头”组织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尽管我国积极与邻国协商,推动其强化边境管控举措,但鉴于防控工作面临诸多难题,警方人手不足,加之偷渡手段层出不穷,致使云南周围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无法根绝。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涉案资金往往通过复杂的跨境金融交易渠道迅速转移至境外,犯罪人员一旦得手,便迅速实施分账、转账、合账等操作,资金经多次流转后取现,并借助专业洗钱公司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地区。其二,电信诈骗案件在境外设立窝点,主犯身处境外,转账体系也完全依托境外某地,分散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账户或虚拟货币钱包中。其三,各国在赃款追缴和返还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尽相同,即便追回部分赃款,也存在法律冲突和协调困难的问题,导致追赃工作难以取得实效返还也困难重重,往往只能返还小部分冻结资金。以2019年“杀猪盘”诈骗案为例,受害者遍布全国,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诈骗团伙将服务器设在东南亚,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到境外。尽管警方最终抓获了部分嫌疑人,但大部分资金已经难以追回。另一个典型案例是2020年的“冒充公检法”诈骗案,受害者被骗走数百万元。诈骗团伙利用香港的银行账户作为中转,最终将资金转移到东南亚。由于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追回过程耗时近两年,最终只追回了部分资金。
三、跨境犯罪高发成因的多维透视
(一)法律制度框架碎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条确立了属人管辖原则,明确将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中国公民、境外组织及个人纳入法律规制范畴,第三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了跨境追赃挽损的司法协作机制。然而,此类犯罪的跨国特性导致司法实践面临双重困境: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引渡条约覆盖范围有限,许多国家之间尚未签订引渡条约,这使得一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在逃往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后,无法被引渡回国受审,逍遥法外。即使存在引渡条约,引渡程序也较为复杂,导致引渡犯罪分子的难度大大增加。从犯罪预防视角分析,现行相关规定在对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控效能上存在一定局限性。从理论上来说,提升罪犯预期刑罚成本是遏制犯罪的有效策略之一,但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所呈现出的低成本、高收益以及强隐蔽性等特性,使得现有规定在应对此类犯罪时捉襟见肘。加之跨境电信诈骗案件普遍面临侦破难度高、涉案金额巨大、管辖权争议频发、取证困难重重等现实困境,进一步加剧了执法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导致刑罚确定性降低,犯罪分子预期刑罚成本难以有效提升,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刑事管辖权冲突
现今我国刑事管辖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刑事管辖权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管辖权冲突。刑事管辖权问题向来极为复杂,特别是涉及具有域外因素的跨境网络诈骗犯罪场景时,此复杂性更为凸显。
在跨境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场景中,被告人的所处位置、犯罪行为的实施地点、被害人的所在之处以及案件资产的坐落之地常常散落于世界各国。这种地域上的广泛分散状态,显著提升了两个及以上国家针对同一案件同时主张管辖权的概率,进而使得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不断激化,严重影响跨境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与司法协同。在一些电信诈骗高发地,网络诈骗产生的犯罪所得,极有可能沦为该国政府非法收入的重要来源。以缅甸为例,在其北部的果敢、佤邦等区域,大量网络电信诈骗窝点如同雨后春笋般涌现,其运营模式甚至类似正规“公司”。当地政府对于这些网络电信诈骗活动,不但采取漠视态度,甚至公然纵容,导致诈骗团伙与当地官方势力狼狈为奸、相互勾连。例如,缅甸北部的部分地方当局公然派遣警卫,为佤邦的某些“现金网”公司提供安保服务。在此种恶劣环境下,其他受害国的执法机构,在未获主权国家许可的情况下,根本无权踏入该国境内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因此,犯罪活动也因此愈发猖獗,给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
(三)反诈主体统筹规划效果不佳
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之规定,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工作的体系架构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肩负着关键职责。具体而言,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等,连同居民委员会,均被赋予了协同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定责任。然而,当前反诈工作实际成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经深入剖析,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症结。在整体反诈工作体系中,尽管公安机关作为牵头单位,但在实际工作推进过程中,对其他不同业务条线相关部门的协调调动能力极为有限。在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之中,诸如电信、金融、市场监管等关键部门,虽已在一定程度上开展反诈相关工作,然而,由于缺乏明确有力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成效进行约束,导致这些部门在反诈工作中普遍处于被动配合状态,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严重不足。第二,就公安机关内部而言,反诈宣传工作通常由承担劝阻和打击任务的侦查部门负责监管。但鉴于此类宣传工作相较于紧急侦查任务,在紧迫性层面相对较低,因而在实际工作分配中,反诈宣传工作往往被边缘化,沦为侦查部门的“次要业务”。第三,居民委员会、社区网格员以及志愿者群体,本应在反诈宣传工作中发挥独特优势,但由于当前针对这些群体的考核激励与奖惩机制尚不完善,导致其在反诈宣传工作中的动力严重缺失,宣传工作实际效果差强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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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百罪之源”,已形成“非法收集—倒卖流通—精准诈骗”的全链条犯罪生态。上游犯罪者通过技术入侵、数据爬取等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中游代理商通过暗网交易平台分层转售信息;下游诈骗集团则利用精准画像实施定制化诈骗。此类黑灰产业链的产业化运作,极大降低了电信诈骗的实施门槛。虽说各个部门出台了不少针对涉诈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但仍存在缺陷。在治理主体的相关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呈现出细化不足的状况。当对管理责任主体予以规范时,仅提及涉诈“黑灰产”的治理主体及相应惩戒措施,对于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具体执行路径,却缺乏明确阐述。此外,在案件定性与罪名认定领域亦存在显著问题。以与信息数据安全关联紧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认定为例,该认定所界定的犯罪对象仅涵盖“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将“网络数据”排除在外。但在实际的涉诈案件中,所涉及的数据多为网络数据,并非局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数据,这种限制显然缺乏合理性。再者,诸如与“薅羊毛”“恶意注册”“恶意刷单”相关的提供技术及工具的行为,在定性层面存在较大争议。此外,黑灰产业链上下游之间呈现出既相互协作又各自独立的复杂模式,这无疑加大了案件定性的难度,其难点集中体现在对犯意联络的认定,而最大的原因就在于部分团伙或犯罪分子仅参与黑灰产中的某一特定环节,并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
四、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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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供给不足,与这类犯罪频发存在密切关联。一是需要完善责任评价标准以及明确类罪竞合适用规则,即入罪评估需要考量的要素。二是综合分析考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类似犯罪发生竞合时的适用规则。“两高”出台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案例,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这些举措仍难以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的大环境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工作仍存在诸多难题亟待解决。刑事立法体系需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现有效衔接,从而构建起更为完善、协同的法律规制体系。笔者建议增设组织、领导、参加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罪,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施行的新态势下,从法律体系的协调性视角出发,刑事立法亟待与《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现有效衔接。
基于此,笔者建议在刑法中增加一项新罪名——参与、组织、领导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罪,此罪名的增设将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它能够进一步细化刑法在该领域的规制,对于那些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以及积极参与其中的人员,予以更为精准、严厉的刑事制裁。通过这种方式,强化法律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威慑力,填补当前法律在该类犯罪治理上可能存在的空白或不足,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助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困境的有效突破。
2.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在“被告人潘某平等3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将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立法部门应持续推进网络立法的完善进程。首要任务在于清晰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界限,让相关法律条文更加精准、明确,为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坚实的法律根基。同时,执法环节的强化至关重要。需着力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整合各方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此外,实现法治、监管与宣传教育的多维度协同配合是关键所在。借助法治的刚性约束、监管的有效落实以及宣传教育的广泛渗透,全方位构建安全且可信的网络环境。在此过程中,消费者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民众可以在安全的网络空间中放心地开展各类活动,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信息通信技术企业应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智能化网络威胁检测和防御系统。例如,利用AI算法对海量网络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快速识别异常行为和潜在威胁,及时阻断诈骗行为。同时,积极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安全中的应用,确保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得到有效保护,为个人信息筑起“数字防火墙”。
(二)加快推动国际合作
1.推动区域性反诈公约缔结
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跨国化、集团化的特征,单一国家的执法力量难以有效应对。积极推动区域性反诈公约的缔结日益成为构建国际协作机制的关键举措。区域性反诈公约应该明确各国在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权利和义务,涵盖引渡、司法协助、信息共享等核心内容,为区域内各国开展合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与周边国家以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的国家和地区,构建起稳固且紧密的双边或者多边执法合作体系。通过签订引渡条约、司法协助协定、警务合作协议等国际法律文件,双方加强在情报共享、联合侦查、证据收集、犯罪嫌疑人引渡和移交等方面的合作。例如,与泰国、缅甸等加强警务合作,建立定期的情报交流会议制度,每季度举行一次情报交流会议,共同分析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打击策略。双方还可以共同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进行精准打击。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刑警组织的相关项目和行动,借助国际刑警组织的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协作,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打击能力。
2.建立跨国联合指挥中心
建立跨国联合指挥中心,整合各国执法资源,是提升跨境警务合作效能的重要手段。跨国联合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各国执法行动,统一指挥跨国抓捕和案件侦查工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显著提高打击效率。以中国—东盟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为例,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态势。在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实践中,中国面临着来自取证、追赃以及抓捕等多维度的挑战。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政治领域交往密切,互信程度较高,这为双方警务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前提条件。然而,当前双方的警务合作仍暴露出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从法律支撑角度来看,合作所依赖的法律资源相对匮乏,导致部分合作行动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不充分的情况;在警务情报信息共享方面,尚未建立起成熟、规范且正式的共享机制,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全面性受到影响;执法合作机制同样存在短板,在流程衔接、权限协调等方面有待进一步优化与完善,以适应日益复杂多变的跨境犯罪形势。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需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一方面,创建情报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警务信息交流;另一方面,设立常设性警务合作组织,协调各国间利益。合作组织的情报信息处肩负重任。其主要工作为收集、整理本国跨国犯罪情报,一旦掌握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情报信息处会立即依据既定流程与保密规范,精准传递给涉及特定跨国犯罪的各国警务机关。此外,情报信息处还积极充当桥梁。根据成员国警察机关需求,提供专业情报分析,助力制定打击策略。
3.构建司法互认“白名单”机制
为提升国际司法协作效率,可将满足特定条件的国家及地区的司法机构纳入“白名单”范畴。列入“白名单”的司法机构相互之间能够简化司法协助流程,增强电子证据的互认程度,从而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当犯罪主体通过洗钱手段将资产转移至境外时,通常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里的双重犯罪准则,犯罪资产所处国家便可依据其国内法律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具备刑事管辖权和开展相应诉讼活动,作出没收相关财物的裁决。如此一来,被没收财物的权属便归属于犯罪资产所在国。倘若未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国际执法与司法合作关系,由于国家间存在法律差异、主权考量以及缺乏信任基础等因素,犯罪资产所在国通常难以毫无附加条件地将已没收的犯罪资产归还给资产流出国。这一现实状况给境外追赃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具体而言,我国可与相关国家签订资产分享协议,详细约定资产分享的比例以及具体程序。对于经由双方合作成功追缴的犯罪资产,严格按照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进行合理分配。签订协议后,还需建立相应监督机制保障协议执行,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分歧。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促进国际间在打击跨国犯罪资产转移方面的合作,还能使我国在境外追赃实践中获取更为有力的支持,有效维护我国的司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例如,我国可以与相关国家签订资产分享协议,明确资产分享的比例和程序,对于通过合作追缴的犯罪资产,按照协议约定进行合理分配。
(三)创新科技治理手段
1.强化大数据运用以提升犯罪打击效能
公检法机关需着重加强与国内网络服务运营商的协同合作,积极投身于数据共享领域的工作。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应被充分运用,以此促进数据资源在各部门间实现高效流转、融合与利用。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区块链技术可发挥重要作用。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猖獗,很大程度上源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为有力遏制这一状况,可借助区块链技术所具有的信息不可篡改属性,降低公民个人信息遭泄露的风险。具体做法为,利用区块链技术对公民在购房、入学、酒店登记、购票等日常活动场景中产生的个人信息予以存储和管理,同时采用电子密钥加密管理模式,抵御网络木马病毒等恶意侵袭,大幅提高个人信息存储的安全性,从根源上削弱跨境电信网络犯罪的作案条件。鉴于有组织犯罪展现出突出的网络化与跨境化特点,借助开源情报开展基于知识图谱的网络犯罪大数据关联剖析,以及基于社会网络分析对犯罪人员甄别分析,有望成为打击犯罪、大幅度压缩犯罪分子生存空间的积极路径。在对案件信息图谱化处理的过程中,构建大规模知识节点并建立关联链接,能够切实挖掘潜藏其中的人员、资金、技术以及信息流等核心要素。此举措对公安机构制定精准打击策略、遏制犯罪行为具备重大意义,能够助力其更为高效地开展打击犯罪的工作任务。
2.研发跨国
在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的工作中,可率先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从海量繁杂的网络数据里探寻潜藏的犯罪模式。通过运用在线学习或增量学习这类方法,构建的分析模型能够持续从源源不断的新数据中汲取有效信息,进而敏锐捕捉到最新的犯罪趋势动态。通过对这一知识图谱和网络的深入分析,可以精准识别出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以及那些潜藏在暗处、尚未被发现的潜在犯罪分子,为打击跨境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有力的线索和支撑,助力执法部门更有针对性地开展侦查与打击工作。在犯罪侦查工作中,将案件与事件进行图谱化处理,凭借这一图谱,能够深度挖掘潜藏的人员关系、资金流向、技术运用和信息传播路径。侦查部门基于这些关键线索,能够制定并施行精准打击策略,有效遏制犯罪行为,提高打击犯罪的整体效率。此外,定期重新训练模型并纳入最新案件数据,可以确保模型的时效性。例如,通过知识图谱分析,可以发现犯罪集团内部的组织架构、人员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资金的流向路径,为打击犯罪提供有力线索。
3.完善电子证据跨境调取手段
在处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确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至关重要。可通过多维度审查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其一,详细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与查封状态,确认其在整个过程中是否处于安全、未被篡改的状态,确保存储介质所承载数据的初始完整性。其二,深入审查数据的收集提取流程,检查提取过程是否遵循合法合规的程序,有无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干预导致数据丢失、错漏或被篡改的情况。其三,认真比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校验值如同数据的“数字指纹”,通过比对可快速发现数据是否在传输、存储等环节发生改变。其四,仔细查阅冻结后的数据访问操作日志,从中了解数据被访问的时间、主体及操作内容,以此判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恶意篡改行为。综合以上多方面审查,能够准确确定电子数据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真实性及完整性,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坚实可靠的数据依据。针对取证环节,2024年《跨境电诈意见》第11条规定了有效方式,实践中应当予以关注并运用。当面临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当面询问被害人,但能明确其身份的情况时,可安排两名及以上办案人员借助视频等远程手段展开询问,当场完成笔录制作。笔录完成后,需经被害人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办案人员在笔录逐页签名,注明内容一致。与此同时,询问、核对笔录以及签名的全过程均应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若询问过程中有翻译人员参与,翻译人员也需在笔录逐页签名确认。如此,方能确保跨境电信诈骗案件办理中的证据收集与审查工作有序推进。
(四)深化相关行业管制力度
1.推进产业监管体系的深化构建
在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的背景下,加强电信行业管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非常关键的一步是精确界定网络电话运营商和经销商的审核流程与责任,这包括为运营商建立全面的运营风险预警系统,并加大对违规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首先,应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框架下,建立网络电话运营商与经销商的分级审核机制,要求其在申请资质时提交客户身份核验方案、网络安全防护预案等文件,并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审核信息的不可篡改与可追溯。其次,依托报警人工智能算法构建运营风险预警系统,该系统应具备异常通话行为识别、国际号码段监测等功能,实时分析网络电话流量数据,对高风险业务自动触发机制。在法律责任层面,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将违规情节与处罚梯度细化,对故意为诈骗提供通信支持的主体,除实施罚款、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外,还应引入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倒逼企业主动履行反诈义务。
2.完善追赃挽损工作机制
建立双向保护机制对提升追赃挽损效能具有关键作用。在执法协作层面,强化公安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联动配合尤为必要,重点在于优化涉案账户信息的共享机制。通过精简账户查询、资金冻结等行政程序审批环节,执法机关能够快速锁定跨境诈骗组织的资金链路,有效监控异常交易活动,避免涉案资金转移流失。
从资金监管角度,实施大额支付交易智能监测系统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而言,针对多地分散账户向境外同一收款方集中汇款、无合理商业背景的跨境支付等可疑交易情形,应当自动触发风险预警并暂停支付指令执行,同步向交易主体发送安全警示。值得强调的是,建立跨境汇款24小时冷静期制度,要求付款方二次确认交易指令,这一措施将显著增强资金拦截的成功率,为后续追赃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层面,需要构建严格的注册审查机制,筛除存在不良记录的支付平台;施行运营保证金制度,保障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安全;落实账户实名制,明确平台经营责任主体;搭建公安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紧密协作体系,实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信息的快速查询与资金的即时冻结。另外,通过借助外汇反洗钱监测系统,对频繁资金流动、异常网络转账、大量现金提取等可疑情形予以密切监控,能有效抑制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第三方支付平台及地下钱庄套取资金的行径,大幅度减少资金损失。
3.建立跨境案件标准化处置流程
建立跨境案件标准化处置流程,需要规范案件的受理、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首先,要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案件受理环节,需制定清晰、明确的受理标准与程序规范。以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为例,应当明确规定案件受理的地域管辖范围、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地的认定标准,以及被害人报案所需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等内容。同时,建立跨境案件受理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司法程序,避免因程序拖沓而延误案件办理时机,进而提高办案效率。起诉环节同样需要确立明确的起诉标准与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案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对于跨境案件,还需特别关注国际司法协作的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以此保障起诉质量。在审判环节,规范审判程序与量刑标准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通过细化跨境案件的庭审程序,明确涉外证据的质证规则与采信标准,统一跨境犯罪的量刑尺度,确保同案同判,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同时,构建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不可或缺。对于跨境案件处置流程的各个环节,应当建立动态化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引入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媒体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监督,增强司法透明度。通过这些举措,我相信能够有效提高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最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是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辩护核心要素在于对电子证据的审核。如何公安机关取证程序和方式方法不合法,辩护人可以提出取证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