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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何种情况下可对刑事证据进行封存保管?

发布时间:2024-02-02 11:25:46 浏览:0
  刑事证据封存保管,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及防止证据丢失或损坏,按照法定程序对刑事证据进行密封保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案件侦查阶段,且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何种情况下可对刑事证据进行封存保管?

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证据的封存保管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 易损易失或难以长期保存的实物证据,如生物样本、电子数据等,需要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封存,以保持其原始状态;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为了防止信息泄露,需要进行封存;

3. 对于可能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可能对有关人员造成不当影响的证据,经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封存;

4. 在特殊情况下,如证据可能被篡改、毁损或者灭失,为保证公正审判,也应当及时采取封存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扣押、查封、冻结的决定。”同时,《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也为刑事证据的封存保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证据保全的责任主体是谁?

刑事证据保全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具体由哪个主体执行证据保全,取决于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法律规定。

1.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场所、物品、文件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时,应当及时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等保全措施。这是刑事证据保全的主要责任主体之一。

2.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或者自行决定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3.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时间推移而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等,可以扣押;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冻结。”

2. 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保全证据的方法,适用本法关于查封、扣押的规定。”

3.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以及易损毁、灭失、变质、难以长期保存的物证、书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保护或者其他方法进行保全。”

刑事证据保全与保管的记录应如何制作和保存?

刑事证据保全与保管的记录制作和保存是一个严谨且至关重要的程序,对于确保案件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收集、扣押或者冻结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必须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的来源、发现的时间、地点、数量、特征、状态以及保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证据保管阶段,应持续记录保管场所、保管方式、保管条件及保管期间的变化情况,尤其是对易损、易变质或易灭失的证据,更需特别关注其保存状况。

其次,制作证据保全与保管记录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该行为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法官签名确认。同时,如果可能,还应当使用拍照、录像、录音等技术手段予以辅助记录,以增强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

再者,这些记录应当与其他刑事诉讼文件一并归档保存,确保其长期保存的安全性与可查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篡改、损毁或隐匿这些记录,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3.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封存保管是一项严谨且重要的司法活动,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律师在参与刑事辩护时,应密切关注并监督证据封存保管的过程,确保其合法合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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