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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房屋拆迁裁决情形

发布时间:2018-03-13 17:37:57 浏览:0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注意事项?

  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件。

  2. 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代理人代办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3. 需保全证据的有关情况的材料,如拆迁房屋的拆迁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4. 需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法律上有关联的材料,如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的版权证明、商标使用权证明等。

  三、保全的对象:

  1. 证人证言。

  2. 书证、物证。

  3. 视听资料。

  房屋拆迁裁决情形有哪些?

  拆迁收到拆迁裁决申请后规定5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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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chenxinyu)
(编辑:陈心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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