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违法的建筑,乡、镇人民政府应命令其停止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逾期还是不改正的,拆除处理。擅自将农用地用来建设房屋等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处罚:拆除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房子等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来的状况;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新建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农村违法建筑,是指在农用地或者农村建设用地上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直接开始建设房屋等,没有经过统一,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