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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妥善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金认购纠纷

发布时间:2018-05-30 14:44:33 浏览:0
  私募基本是不公开发行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在认购的时候,有可能产生一定的纠纷,出现纠纷时就需要解决,那么如何妥善解决私募基金认购纠纷?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妥善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金认购纠纷

  一、怎样妥善解决私募基金认购纠纷

  现阶段,在我国建立证券纠纷诉讼外调机制的时机已经成熟,保护基金公司借鉴台湾保护中心证券纠纷调解机制,拟在保护基金公司现有框架内先行推动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调解机制,待时机成熟后再将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向其他方面拓展,如督促上市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短线交易行使归入权、公益诉讼等。

  当前,我国主要通过司法诉讼和行政协调两条途径来解决证券纠纷。国际趋势上,投资者一旦遇到证券投资或期货交易纠纷,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除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决外,还可通过调处机构的公正调解,避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一来,既可以节省投资者自身的诉讼成本,也减少了法院的诉讼案件,节约了社会资源。因此,从长远来看,建立适当的调解通道,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社会成本,既是顺应社会管理方式创新的需要,更是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具体措施。

  二、如果私募基金延续期到期后,投资人还是无法实现基金变现怎么办

  那就只能进行合伙清算了。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了“清算条款”:按照《合伙企业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合伙基金(企业)进行合伙清算。 在《合伙协议》里,不管私募基金存续期有没有到期,也不管私募基金延续期有没有到期,投资人私募基金投资及收益变现是没有义务主体和变现期限的;基金投资人要想变现,只能通过在投资人之间相互买卖;如果不能通过投资人之间相互买卖实现变现,那就只能进行合伙清算了;基金管理公司从来就不是基金投资人变现的义务主体。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之间“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的,因为私募基金投资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是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在合伙清算前,合伙体内部的合伙人之间是不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

  三、投资者如何审慎投资私募基金

  (一)了解自身财产状况,量力而行。私募基金投资具有高风险,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较高。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量力而行。

  (二)要核实调查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资质。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网站了解该机构是否已经在协会登记,登记资料是否完整、与工商注册资料是否一致。同时,还应多方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往业绩情况、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

  (三)必须要仔细审查合同,要注意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异常,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说明。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四)要有防范意识。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后若发现基金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监局或协会反映,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如何妥善解决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基金认购纠纷”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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