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判决书
申请人:XXXX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XX弄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XXXX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票号为XXXXXXX,金额为200000元,出票人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一分理处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XXXX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XX
审 判 员 胡 XX
审 判 员 王 XX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XX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制定,供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催”。
3.落款中的审判组织为合议庭。
公示催告程序流程:
1、失票人提出申请
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填明票据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
2、法院受理
法院对失票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准许公示催告,否则,法院必须在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法院受理申请后,须做如下工作:(1)在受理当日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2)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来申报权利。公告应当写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申报权利的期间;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并在有关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公示催告的期间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
3、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处置
(1)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或者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
(3)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4)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除权判决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人申报的,或者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判决生效后,公示催告申请人有权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及时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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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