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劝酒而致死,劝酒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劝酒致人伤害、死亡案件,劝酒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劝酒者或请客者才构成侵权。即:其一,有强行劝酒的行为;其二,劝酒者有主观故意或在主观上有过错;第三,喝酒者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比如酒精中毒丧命或因酒致人受伤、致残;第四,这种损害结果与劝解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劝酒人应当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劝酒行为可能对其它饮酒人造成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在多数情况下该劝酒人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应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义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则推定行为人主观存在过失。此时,劝酒人一般应对因共同饮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或补充责任。
当然,如果劝酒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在该种情况下如果饮酒人发生意外致死,所有聚会的参与者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朋友聚会喝酒发生了有人死亡的情况,要根据其他一起喝酒的人的情况进行判断是否需要负责任。如果发了强迫性劝酒、恶意劝酒、灌酒者和未能保证喝酒者安全这类的情况,那么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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