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0年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0-04-09 16:53:14 浏览:0
  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其受伤是要被定罪的。有人说,那被定罪坐牢后是不是就不用赔偿呢?当然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在法律上十分常见。2020年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问题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0年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

  故意伤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伤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伤害后果的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轻伤伤残等级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可根据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重伤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可根据手段的残忍程度和严重残疾的等级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相应地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带有黑社会性质或地方恶势力性质的;

  (2)伤害对象为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

  (3)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凶器伤害他人的;

  (4)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犯罪的;

  (5)有赔偿能力而拒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激情、义愤故意伤害犯罪的。

故意伤害罪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你们是城镇户口,就按照城镇居民平均收入,如果是农村户口,就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来算。

  故意伤害罪的赔偿范围和数额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便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介绍有关“2020年最新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最新赔偿标准是什么?”的法律常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致电咨询大律师网相关律师!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