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如果是善意取得的就有效。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的,要是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对方不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卖是有效的。相反如果是第三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变卖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财产】: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登记结婚后买的房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但如果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在婚后买房或产生的孳息,就应该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买房、孳息有贡献的,也可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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