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签订时双方自愿性如何认定?
婚前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对未来财产归属、债务分担等事项预先做出约定的一种民事合同,其签订的自愿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签订婚前协议的双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思考并理解协议内容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签订过程中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须基于自身真实意愿进行,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3. 平等协商原则:双方应就协议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平等地位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款。
4. 明确、具体的内容:婚前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反映出双方的真实意图和对各自权利义务的认知,这是判断双方自愿性的实质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体现了对婚前协议的法律认可,并强调了约定的自愿性和平等性。
此外,《民法典》第143条也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为“意思表示真实”,这同样适用于婚前协议的签订。
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时如何执行?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对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将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承担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在离婚时,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是法院处理相关财产争议的重要依据。
首先,根据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双方应按照约定执行。比如,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某项财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在离婚时,该财产一般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如果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增值部分或者婚后收入的归属,那么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也将按照协议规定进行处理。若无明确约定,实践中通常会结合《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其属性。
最后,婚前财产协议必须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无效或请求撤销,此时将不按照原协议执行。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这些原则同样适用于婚前财产协议。
在签订婚前协议时,双方自愿性的认定需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若能证实双方均是在无外力干涉、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和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达成一致签署协议,则可认定该婚前协议的签订具有法律上的自愿性。在实践中,建议由专业律师协助起草与审查婚前协议,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从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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