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2-20 17:26:56 浏览:0
  非法集资是我国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常见罪名,其立案标准主要依据涉案金额、涉及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当行为人的集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许诺回报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经济犯罪中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

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特征?

非法集资中的“非法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目的:行为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开或变相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募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虚构的投资项目。

2. 非法手段:行为人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吸引公众投资,隐瞒真实情况,使投资者在无法获得充分、准确信息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决策。

3. 非法主体:行为人不具备依法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资格,擅自从事相关金融活动。

4. 非法程序:行为人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展集资活动。

引用法条:

1.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明确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属于犯罪。

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对非法集资进行了定义,明确指出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其中强调了非法集资中“非法性”的认定应考虑是否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非法集资行为如何界定?

非法集资行为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具有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三个特征。

1. 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2.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3. 社会性:即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界定非法集资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管理的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同时,吸收资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这也是区别于合法的私募基金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融资活动的重要标志。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对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做出了详细解释。

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案标准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将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认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均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以便依法公正处理。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