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易程序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1、依照条例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一般程序的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其他一些交通事故中,若交通警察对事故的发生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核,或双方当事人任意一方不同意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则适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条例第9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于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在事实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无异议的,交通警察可根据情况尽快认定责任,并通知双方领取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一)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中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损失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成因或者事实存在争议的,以及虽然对成因或者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的;
(3)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一般程序
以上情况以外的范围,适用一般程序,也称为普通程序。
(二)适用情形
1、简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两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两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两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两百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该进行调查,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交警人数
1、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处理。
2、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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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