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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发布时间:2019-12-23 14:56:58 浏览:0
  复议是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做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的重新审查程序。那么你们是否知道2020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呢?车祸责任认定书可以行政复议吗?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将对此问题整理了相关的详细的知识解答,欢迎下文大家阅读了解。

2020车祸责任认定书可以行政复议吗?

  车祸报警后一般都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解决办法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2、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2020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提出。《办法》规定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应以行政复议法为准,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也应为60日。

  复议是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时的一种救济手段,要是对复议的处理结果还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020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议申请怎么写?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认定由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对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的速度进行说明。 首先,不能排除李某某超速行驶的可能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指出事故发生时某某的驾驶速度,因而不能排除其超速驾驶的可能性。如果某某超速驾驶,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本次责任的划分就肯定是有问题的。 其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经过没有红绿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即在经过事发地时,梁某某应当减速慢行,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方可通过。 事故发生时小汽车撞击的是自行车侧面并非迎面撞击,因而撞击时的相对速度就是小汽车本身的行驶速度。依据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撞击的力量非常大,小汽车撞到自行车后巨大的力量将王某某掀起,使其身体撞上前挡风玻璃后弹开3、4米之远,足以证明当时小汽车

  2 本身的速度就相当快,并没有减速。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未说明事故发生时李某某是否采取了减速措施,在撞击发生前是否有采取刹车措施,撞击时机动车的速度是多少。

  二、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看,梁某某存在重大过错。 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驾驶自行车是由小汽车车行方向的右侧往左侧通过路口,并行至路中央附近。李某某驾驶小汽车可以也应当来得及观察路面情况,避免事故的发生。

  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考虑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下大雨,天气恶劣,能见度低。李某某作为驾驶员应当知晓在这样的天气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以确保安全。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应当考虑天气因素对驾驶者的影响。

  四、交警部门未对梁某某进行酒精测试。 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警部门说明当时是否对梁某某进行过酒精测试以及测试的结果,因此不能排除李某某酒后驾驶的可能性。

  五、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反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一个立足点就是“以人为本”,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非机动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避让,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死者王某某驾驶自行车已行至人

  3 行横道中间,李某某如果驾驶时集中精神不可能不发现死者。如果不是李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疏忽大意且速度太快,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造成张某某死亡的重大伤亡后果!因而将张某某过人行横道未推行自行车的行为与李某某的行为作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平等原因,进而认定李某某、张某某各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 我们家属认为,由于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推卸了李某某的责任,不但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也将使家属在承受巨大精神痛苦的同时再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因为如果认定李某某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则相应的就不能认定其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同时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责任也大大减轻。这不但是对死者家属的不公平,也是对死者的极大不公平! 综上,X公顺交认字(2009)第A0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认定划分不当,望贵局对此复核并重新作出认定。

  此致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

  交警大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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