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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0-12-23 11:41:23 浏览:0
  开设赌场是开设赌博场所,用来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也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下面就跟着大律师网小编来了解下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有何区别?

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

  (一)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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