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动提出;2.避免因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3.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4.谨慎运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5.终止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要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有16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于员工来说,当然希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获得越多经济补偿金越好,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却恰恰相反。作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该为怎么避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现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大
律师网小编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动提出。
2.避免因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要估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
(2)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3)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招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不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不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7)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
(1)“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2)“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
4.谨慎运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5.终止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要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较大发挥空间,尤其适合于劳动者已经准备走人的情况)。
清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同时清楚如何规避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公司谋取更多的利益。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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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