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会怎样?
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还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应当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依照职权指定。当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则由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仲裁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如果仲裁机构没有按照仲裁程序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将全部文件或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未能在仲裁程序中获得充分的陈述或辩论的机会,或者有关仲裁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未予回避等等,均是违反仲裁程序的做法。在违背法定仲裁程序基础上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法定被撤销的理由。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而弄虚作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颠倒是非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都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些行为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依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第3款,该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 、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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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