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起诉时需要如下证据:
1、证明主体资格的证据。例如,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出生证等;
2、证明探望权的证据。例如,离婚协议、判决书等。且前述文书应当已经生效;
3、证明权利受到侵害的证据。例如,协助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存在阻挠、逃避行为,或教唆子女拒绝探望的聊天记录、录音等材料;
4、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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