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离婚损害赔偿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简要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本案存在法定离婚事由,请求法庭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对原告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原、被告是在外打工而相识,当时原告还尚未成年,被告比原告大五岁。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刚开始时被告也经常动手打原告,但尚不是很严重。小孩上学后,原告在街上的电脑培训部报名学习办公软件,有一次夫妻在家吵架后,原告回培训部躲避,被告直接将原告从培训部拖到大街上,不顾众人围观,拉扯原告衣服,令原告差点半裸,甚至用脚狠踢原告。后来原告再不好意思在该地出现更没在该培训部学习了。
此类的事情,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仍通过电话、即时通讯工具威胁、侮辱原告及原告家人,致原告身体、精神均受到较大损害,并到医院就诊、向公安部门求助,也因此向法院提出过行为保全申请。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因被告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有权要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
2、请求法庭将婚生女黄某判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双方依法承担
原、被告于登记结婚后的XXXX年育有一女名黄X,现已年满13周岁,从小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
因黄X已年满十三周岁,在法律上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最高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黄X认为原告性格较好、比较了解自己,自愿跟随原告生活。同时,原告也具有抚养能力,且根据最高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63条,“加害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婚生女黄X由原告王XX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保障其合法权益。
关于女儿的抚养费,由原、被告依法共同承担,原告也表示承认无论何时被告也是黄某的父亲,愿意就探视权等方面与被告友好协商。
3、财产分割理应倾向原告方
在原、被告生活期间,原告作出了较大牺牲,多次辞去工作,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依据最高院《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58条,原告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不得低于70%。而经原告确认,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商务车、外债权、农行基金、账户资金、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不低于百万元。被告现在在XX当业务员,每月工资加提成上万元。据此,请人民法院本着倾向受害方的原则依法分割。
以上代理意见均有充足证据证明、有充分理由支持,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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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