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民事诉讼中能否同时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24-04-02 12:22:49 浏览:0
  民事诉讼和仲裁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和仲裁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需要在两者之间选择其一。

民事诉讼中能否同时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中有明确的仲裁协议时,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一旦选择了仲裁,那么法院将不会受理此类案件,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无法执行。反之,如果选择民事诉讼,那么仲裁就不再适用。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遵循“一裁终局”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避免了同一纠纷在不同机构重复处理的情况。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已经启动民事诉讼后还能提请仲裁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是否可以再提请仲裁,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1. 合同约定:如果争议的事项在合同中有明确的仲裁条款,且该条款有效,那么原则上应该通过仲裁解决。即使诉讼已经启动,只要仲裁条款未被法院裁定无效,仍然可以选择仲裁。

2. 诉讼与仲裁的关系:根据《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即使一方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3. 诉讼阶段:如果诉讼已经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尤其是法院已经作出判决,那么通常不能再提起仲裁,因为"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会适用。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当事人既约定仲裁又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在纠纷发生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民事诉讼已经启动,但尚未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并且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理论上是可以提请仲裁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具体指导。

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能否并行进行?

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不能同时进行,即所谓的“一案不得两诉”原则。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同时进行,可能会导致对同一案件出现两个不同的裁决结果,这将破坏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在仲裁过程中,一旦仲裁庭开始审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停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样,如果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法院受理前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除非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否则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不能并行进行。如果一方已经选择仲裁,那么另一方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反之,如果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诉讼会被中止,转而进行仲裁。

民事诉讼与仲裁不能同时进行,当事人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或纠纷发生后决定采用仲裁还是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在有明确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仲裁;若无仲裁协议或协议无效,可以选择民事诉讼。这是为了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困扰着您?不要担心!在大律师网上,您可以找到3万+注册律师,他们会日常科普法律干货,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法律。同时,您还可以通过一对一快速咨询律师,获得专业的解决方案。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