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推脱责任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二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民事案件;对于尚未受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移送的问题。三是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设立移送管辖制度是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实际情况,解决管辖中有争议的问题,从而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以致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移送管辖也可能导致法院对案件互相推诿、不断移送,因此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移送管辖作了相应的限制:
(1)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2)案件受理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即受诉法院不得以当事人住所地常居住地发生变更为由,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
(4)受移送的法院应当受理移送的案件,不得已本院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
(5)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移送管辖受到来自5个方面的限制,目的在于避免案件因管辖不明等原因而拖延审理,以致影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移送管辖有哪些限制吗的内容,希望能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依旧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