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2024年何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03-02 17:14:59 浏览:0
  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是指在互联网及相关信息技术环境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传播、展示、改编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由于其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对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益损害严重,是当前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

何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

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上传、下载、分享未经授权的作品;篡改、删除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盗版影视、音乐、软件等作品;未经许可将他人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作品用于商业用途等。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关于保护作者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的规定。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2.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也规定了对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环境下侵犯肖像权有何特点?

网络环境下侵犯肖像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隐蔽性与广泛传播性:在网络环境中,侵权行为人可以轻易地通过复制、下载、上传等方式使用他人肖像,且这种使用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被及时发现。一旦侵权内容被发布到网络上,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即时性,侵权信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至全世界,扩大了损害后果的影响范围。

2. 易于实施和证据收集困难:网络环境降低了侵犯肖像权的技术门槛,侵权行为人可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简单操作即可使用他人肖像。但对于被侵权人来说,证明其肖像在网络中被非法使用以及追踪侵权源头则相对困难,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和认定等问题。

3. 持续性和反复侵权可能性大:网络信息的持久性使得即使删除了原始侵权内容,也可能因缓存、转发等原因导致侵权影响持续存在。此外,侵权行为人可能反复利用同一份肖像资料进行多次侵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结合以上规定,网络环境下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仅需要符合传统肖像权保护的原则,还需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殊性,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其法律责任的界定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中立技术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等网络服务,并不具备对用户上传内容的事前审查能力,当发生侵权时,只要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且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

2.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民法典》第1195条)。

3.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用户利用其平台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若其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7条)。

4. 共同侵权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参与、协助或者教唆用户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将被视为共同侵权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环境下,尊重和保护版权显得尤为重要,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实施任何侵犯版权的行为。同时,权利人也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尊重创新的网络环境。对于涉嫌网络版权侵权的行为,司法机关会依法严惩,坚决打击,确保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

『温馨提示』在现实生活中,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是保护自身权益的关键。遇到法律纠纷时,欢迎访问大律师网,我们将为您匹配到经验丰富、擅长处理类似案件的本地律师,助您化解困境!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