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原则

发布时间:2018-06-21 11:50:34 浏览:0
  共同侵权行为是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今天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讲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原则。

一、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为:

  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意愿和认识。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所谓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者是数人。如果危险行为人为一人,则应当按照一般的单独侵权处理。其次,危险行为人是确定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造成最终结果的行为人不能确定,但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是确定的,否则不能使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能仅仅是具有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或必然性。该种危险性应当结合行为本身、周围环境等方面予以判断。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致人损害时,其危险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具有同一性。该同一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各行为人都有作为行为,该作为行为虽相互独立,但却并列发生,即是一种行为并列的“共同”。例如,甲乙同时向丙所在方向射击猎物,其中一弹误中丙。其二,各个危险行为的性质或者种类相同。例如,几名小学生同时向教学楼下扔矿泉水瓶,其中一瓶砸伤过路人。其三,相同性质或者相同种类的危险行为在同一辐射范围内偶然并列发生,即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联系。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都不相同,只能视为分别致人损害,不能作为共同危险行为处理。

  3、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结果

  这就意味着:损害事实已经发生,损害结果已经造成;损害确系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仅有一人或数人中一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另一部分人虽然实施了危险行为,但客观上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4、加害人不明

  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实际造成损害后果,但难以认定究竟是数人中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后果,即无法查明真正的侵权人。正是因为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不明,故归责的基础之一是法律对共同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即推定数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推定数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

二、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承担原则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加害人的角度看

  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他有权向其他未承担责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偿,请求偿付其承担应当的赔偿份额。

  (二)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

  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旦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赔偿了全部损害,也就履行了全部义务,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再对其他加害人提出请求。反之,如果受害人的请求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完全得到实现,他则可以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害或者赔偿剩余的部分损害。

  共同侵权行为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原则”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到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若秋)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