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强制拆迁中,不可移动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03-29 16:29:48 浏览:0
  强制拆迁中的不可移动财产损失计算通常涉及对财产的市场价值、折旧、重置成本等因素的评估。受损方有权获得公正赔偿。

强制拆迁中,不可移动财产损失如何计算?

强制拆迁过程中,根据《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所有者的财产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对于不可移动财产,如建筑物、固定设备等,如果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被拆除,应给予所有者合理且充分的补偿。补偿金额通常基于财产的市场价值、剩余使用年限、折旧情况以及重置或重建成本等因素确定。此外,如果财产的损失造成了所有者的经济损失,比如停业损失,也应在赔偿范围内。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强制拆迁决策中,公共利益由谁来认定?

公共利益的认定通常涉及多个层面和部门。在强制拆迁的决策过程中,公共利益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拆迁是为了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或者旧城区改造等公共目的,那么这种拆迁行为可以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会通过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手段,明确哪些项目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政府在决定拆迁前,应当进行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包括公示拆迁计划、听取公众意见等,以确保公共利益的认定公正公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补偿。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以上法规都强调了在强制拆迁中,公共利益的认定需要基于法律法规,并且需要经过公正公开的程序。

遭遇违法强制拆迁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遇到违法强制拆迁,受害者有权利并且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首先,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投诉,因为这些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城市规划和房屋拆迁工作。其次,如果在地方层面无法得到满意的解决,可以向上级政府部门,如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申诉。再者,根据《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遭遇违法强制拆迁时,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或直接诉诸法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制拆迁中的不可移动财产损失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作为权益受损方,应积极了解自己的权利,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