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刑事法律常识
刑事法律常识
公司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民事法律常识
经济法律常识
非诉讼法律常识
涉外法律常识

强制拆迁行政诉讼案例

发布时间:2018-03-15 16:26:39 浏览:0
  兰州市城市发展某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某公司)依据兰拆许字(2006)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公交枢纽站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过程中,在无法和临夏路339号房屋的使用权人鲍某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符合申请行政裁决条件的情况下,向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根据相关法规,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然而拆迁在实际执行中经常会发生强制拆迁的情况,下面就是一则因拆迁发生的行政诉讼案!

  案情

  兰州市城市发展某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某公司)依据兰拆许字(2006)第0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公交枢纽站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过程中,在无法和临夏路339号房屋的使用权人鲍某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符合申请行政裁决条件的情况下,向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市拆迁办受理裁决申请后,在鲍某拒绝调解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兰拆裁字(2006)第26号《裁决书》。鲍某在裁决书限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搬迁义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依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兰政函字(2007)6号),向鲍某下发了兰房字(2007)75号《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并在限定的期限届满后,依法对临夏路339号房屋进行了强制拆迁。鲍某不服,鲍某、孙某等六人作为原告以市政府为被告,市房管局、市拆迁办、城某公司、前妻孟某为第三人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方诉辨

  原告鲍某、孙某等诉称:被告对原告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应依法进行审查,但被告既不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原告的建议置之不理,把原告作为“钉子户”在电视报刊登载。第三人城某公司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法,还以废止无效的兰价房字(2000)353号文件作为估价依据;城某公司随意篡改原告孙某、鲍某作为临夏路339号房屋被评估人资格;第三人孟某2006年7月4日离婚判决作为2006年6月15日的被评估人。被告对以上事实不闻不问,违法作出对原告使用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故要求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判令被告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兰州市人民政府辩称:依据(2006)城法白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中只有鲍某是适格原告。答辩人作出《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拆迁人申领了拆迁许可证,市拆迁办公布了拆迁公告,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对鲍某被拆房屋引起的争议进行了房屋拆迁裁决。鲍某不履行拆迁裁决,答辩人在批准行政强制拆迁前依法进行了听证,后作出行政强制拆迁批复并向鲍某送达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在强制拆迁公告期满后,对涉案房屋实施了行政强制拆迁。故请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述称:《行政强制拆迁批复》及《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是对《裁决书》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第三人孟某和鲍某离婚时,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与其他原告无关。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批复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所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必须以市政府行政强制拆迁批复行为违法为前提,故作出了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鲍某、孙某等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该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本案现正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强制拆迁中如何维权?

  1、重视公告期间的谈判

  在拆迁公告颁布之初,拆迁方的工作人员邀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耐心与其洽商,依法提出合理主张。企法优途拆迁律师提示,在谈话中一定要注意理性地陈述要求,避免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因为这样的语言极易引起拆迁方的抵触情绪,适得其反,激发拆迁方想方设法推脱责任,使被拆迁人的愿望落空。

  2、巧妙运用行政诉讼干扰行政裁决

  如果提前得知拆迁方会应用行政裁决,或在拆迁房通知被裁决户参加裁决会时,被拆迁户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是因为行政裁决从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需要一个月。在这期间,被拆迁户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以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

  而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相关内容啦,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前来咨询专业律师!

  
(编辑:束楚)
在线咨询
找律师

*上万名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地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59-1号803室

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闽ICP备08005907号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01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