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登记员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查验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程序: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照片是否符合登记要求;
2、询问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
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二、审查
1、审查当事人是否按要求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对收养人、送养人和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进行问询,并做问询笔录。
2、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收养登记通知书》,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三、登记
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并制作《收养登记证》。
四、报批
对符合条件办理收养登记的,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中“主管领导或者分管领导签名”一栏签名。
五、颁证
登记员需要:
1、核实当事人姓名和收养意愿;
2、告知当事人领取收养登记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4、将《收养登记证》颁发给收养人,并向当事人宣布:取得收养登记证,确立收养关系。
由于收养情况的不同,办理收养登记所需材料也各不相同,需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
(1)收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等。
(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2)送养人需带
1、弃婴、儿童送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带: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查找弃婴生父母的公告(需满60日)。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婴儿、儿童:
(1)收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
(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2)送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送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其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4、送、收养人双方当事人达成送养的协议书。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
(1)收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贴照片);
4、收养人所在的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个人照片;(夫妻收养需提供结婚证)
6、收养孤儿的还需提供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送养人需带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与乡镇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3、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三代以内亲属关系的证明;
4、送、收养人双方当事人达成送养的协议书。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