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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的情况下怎么收养弃婴?

发布时间:2025-02-20 17:36:00 浏览:0
  收养弃婴是指公民领养因生父母死亡,或者生父母无抚养能力,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婴儿的行为。其中,弃婴是指被生父母遗弃的婴儿,根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弃婴通常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一周岁以内的儿童,但在某些行政规定中,查找不到生父母的0~18岁儿童也可被纳入弃婴范畴。

  有子女的情况下怎么收养弃婴?

  有子女的情况下收养弃婴,需同时满足《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条件和特殊收养规定,即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不宜收养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年满30周岁,且可不受“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弃婴怎么登记户口?

  收养弃婴登记户口,需先办理收养登记,然后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需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办理流程:

  1、收养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如儿童福利机构)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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